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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转卖100张电话卡涉嫌了侵犯公民信息,在看守所羁押了37天

广西-玉林 05-22 20:5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因为转卖100张电话卡涉嫌了侵犯公民信息,在看守所羁押了37天,后面检察院不同意批捕,办案单位给办理了取保候审人保,现在出来半个月多了,今天又被叫去录口供,然后统计了一下交易金额,现在心里忐忑不安,不知道是什么情况,请您能帮分析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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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22 21:24
有可能是补充侦查
回复时间: 2018-05-22 22:10
正常的程序性问话。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6972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5-23 11:11
你好,要看涉嫌的罪名以及严重程度。
回复时间: 2018-05-22 21:56
你好
    据你所述情况,现在应当是补充侦查。基于这样的情况,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一下,这样可以更好地与办案人员沟通以利于你的事情办理得更好。
回复时间: 2018-05-23 09:37
现在补充侦查,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构成犯罪的话就逮捕。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帮助。
我的补充: 2018-05-23 09:56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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