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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3 18:47  悬赏 0  发布者:liyifa……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3)
2006年,法院认定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并追究了非办理注册登记人员的刑事责任。2017年省高院再审后,以事实不清撤销原一、二审的判决与裁定,并将该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请问:该案重审时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的《解释》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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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5月23日 21时10分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肯定适用你说的这些规定,不追究责任。新的规定只是不能用来起动再审程序,本案当中,你的再审程序已经起动,且已进入重新审判程序,所以新的规定必须适用案件的实体审判。所以你说的是正确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明白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23 19:22
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8-05-24 11:19
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有疑问可微信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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