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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协议

浙江-台州 05-26 21:24  悬赏 0  发布者:zpeter 给我留言  回答:(0)
A公司有一个地产项目,甲是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占15%,2016年5月7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甲将其15%的股权分为15个点,4个点给乙,出资400万;1个点给丙,出资100万,并约定返还本金和分配利润。之后由于A公司要求甲以法人股东的形式投资,于是2017年8月份甲未告知乙和丙,自己成立了一家B公司,股东为其自己和其妻子,股权分别为70%和30%。后乙知道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要求成为B公司的股东。请问:乙有无权利成为B公司的股东,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主张?
问题补充:
还有就是,乙的份额缩水了。本来是100%里面的4%,现在变成了70里面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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