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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纠纷
四川-成都 06-13 14:5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8)因为房产证上虽然只有的丈夫名字,因为但房子是婚后购置的。公证处只能以夫妻二人共同名义授权委托。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告知买方房产证只有丈夫,而委托书上是夫妻共同委托。买方知晓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现在过户阶段,房产局告知因房产证与委托书的授权人不一致,不予办理房产过户。
现买方以我们不配合为由,准备向我们提起诉讼。
请问如果提起诉讼,买方、卖方、公证处、房管局之间,哪个可能承担的责任最大?
如果我们卖方有可能会败诉吗?
2、房管局说房产证上因为只有丈夫的名字,因此委托书上不能有妻子的名字。
3、现在公证处和房管局各执一词,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问题:现在买方认为是我们导致不能过户,要起诉我们,我们胜诉概率有多大?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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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说房子是夫妻共有,委托书上必须有妻子的名字。而房管局说房产证上因为只有丈夫的名字,因此委托书上不能有妻子的名字。现在公证处和房管局各执一词,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起诉谁?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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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们可以换一家公证处,重新做个公证;
三、如果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你们协助过户的,你们会败诉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们在本地换了好多家公证处去咨询,答复都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只用丈夫一人的名义出具公证委托售房书。公证书上必须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让我们本地公证处证明房屋是丈夫独有是不可能的。而且我父亲身体非常不好,是绝对不可能去外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这个都可以向法院出具健康证明。
您好,一、你们公证时,带上房产证,公证处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人的委托,出具委托公证即可;
二、你们不需要告知公证处房屋系婚后购买;如果公证处问询,就告知房屋系个人所有,没有配偶即可;
三、就买受人而言,可以凭现在的委托公证到房管局过户。如果房管局不予办理的,买受人可以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买受人应当会胜诉。但买受人作为普通公民,一般不愿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因此,他们只会起诉你们,而且法院也会支持对方要求你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四、如果对方胜诉,你们须承担诉讼费;胜诉后,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所有人不予配合的,买受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过户,但你们需要支付执行费。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或直接来电。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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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你们双方协商配合重新办理,要么买方起诉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前面也说了,你们要么配合办理。要么买方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打行政诉讼。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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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对方起诉卖方,买方会败诉。
2、房管局要求不合法,买方可以起诉房管局不作为,法院会支持买方请求。
3、买卖双方也可以协商,按照房管局的要求进行委托,但有关费用要有买方承担,因为卖方已经尽到了协助义务。
4、因此,建议你们协商,协商不成,任由买方起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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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没有隐瞒事实;
2、你们愿意卖房子;
3、你们同意过户;
4、不能过户是因为政府部门违法不办理造成的;
这个案件的责任全部在房产局,这明显是行政不作为,而不是你们有什么手续不到位。
如果是对方起诉要求过户,且他们胜诉了,那我们是算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吗?但我们也无过错啊,是房产局不作为
这个案件肯定是调解处理,诉讼费减半,可以与法院及对方说费用由对方全部承担,法院会给对方做思想工作,理由是你们没有违约,并非不履行合同,而且是在积极的履行。如果费用你们承担,你们可以就此提起索赔,向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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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你们双方协商配合重新办理,要么买方起诉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我的补充: 2018-06-13 19:37
这个争议属于本身性质属于房管局问题。作为夫妻多一人对财产处分,应该是减少纠纷的可能。对于财产转移来说,房管局风险减少。应该办理的。
前面也说了,你们要么配合办理。要么买方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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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公证书没有特别约定,凭此可以办理过户。
3、房产局以房产证与授权人不一致,该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公证书本就就您丈夫授权同意出售,应当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4、个人认为,你方败诉的可能性更低。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您丈夫亲自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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