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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纠纷

四川-成都 06-13 14:5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8)
房子在本地,但房主人远在外地,且身体非常不好,现在委托本地的亲属代为出售房子。并出具了公证委托书。
因为房产证上虽然只有的丈夫名字,因为但房子是婚后购置的。公证处只能以夫妻二人共同名义授权委托。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经告知买方房产证只有丈夫,而委托书上是夫妻共同委托。买方知晓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现在过户阶段,房产局告知因房产证与委托书的授权人不一致,不予办理房产过户。
现买方以我们不配合为由,准备向我们提起诉讼。
请问如果提起诉讼,买方、卖方、公证处、房管局之间,哪个可能承担的责任最大?
如果我们卖方有可能会败诉吗?
问题补充:
1、公证处说房子是夫妻共有,委托书上必须有妻子的名字。
2、房管局说房产证上因为只有丈夫的名字,因此委托书上不能有妻子的名字。
3、现在公证处和房管局各执一词,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问题:现在买方认为是我们导致不能过户,要起诉我们,我们胜诉概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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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13 14:54
这是可以诉讼来解决的
追问:

公证处说房子是夫妻共有,委托书上必须有妻子的名字。而房管局说房产证上因为只有丈夫的名字,因此委托书上不能有妻子的名字。现在公证处和房管局各执一词,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起诉谁?

回复时间: 2018-06-13 14:55
您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我的补充: 2018-06-13 19:05
补充:一、你所述情况,不是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二、你们可以换一家公证处,重新做个公证;
三、如果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你们协助过户的,你们会败诉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我们在本地换了好多家公证处去咨询,答复都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只用丈夫一人的名义出具公证委托售房书。公证书上必须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让我们本地公证处证明房屋是丈夫独有是不可能的。而且我父亲身体非常不好,是绝对不可能去外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这个都可以向法院出具健康证明。

回答:

您好,一、你们公证时,带上房产证,公证处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人的委托,出具委托公证即可;
二、你们不需要告知公证处房屋系婚后购买;如果公证处问询,就告知房屋系个人所有,没有配偶即可;
三、就买受人而言,可以凭现在的委托公证到房管局过户。如果房管局不予办理的,买受人可以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买受人应当会胜诉。但买受人作为普通公民,一般不愿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因此,他们只会起诉你们,而且法院也会支持对方要求你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四、如果对方胜诉,你们须承担诉讼费;胜诉后,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所有人不予配合的,买受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过户,但你们需要支付执行费。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或直接来电。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13 15:01
卖方无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作出处分也必须是双方。房产局这样的要求不合理。
要么你们双方协商配合重新办理,要么买方起诉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我的补充: 2018-06-13 19:37
这个争议属于本身性质属于房管局问题。作为夫妻多一人对财产处分,应该是减少纠纷的可能。对于财产转移来说,房管局风险减少。应该办理的。
前面也说了,你们要么配合办理。要么买方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打行政诉讼。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07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13 15:16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8-06-13 15:29
可以起诉处理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13 19:56
建议携证据及起诉状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提供对当事人更有利的答辩意见,各类案由中,答辩技巧不同。
回复时间: 2018-06-14 08:56
你好!
1、如果对方起诉卖方,买方会败诉。
2、房管局要求不合法,买方可以起诉房管局不作为,法院会支持买方请求。
3、买卖双方也可以协商,按照房管局的要求进行委托,但有关费用要有买方承担,因为卖方已经尽到了协助义务。
4、因此,建议你们协商,协商不成,任由买方起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14 16:46
房管局太机械了,既然婚后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授权是对的,再说了,对房管而言,多一个妻子授权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因此,我认为,本案是房管局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8-06-15 08:51
你好,可以撤销公正委托后,办理过户即可。
回复时间: 2018-06-17 18:04
你好,如果对方起诉,看是什么诉讼请求,如果是解除合同退钱并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话,那你们会胜诉;如果对方起诉要求过户,且不要求承担违约金的话,那他们胜诉;理由是:
1、你们没有隐瞒事实;
2、你们愿意卖房子;
3、你们同意过户;
4、不能过户是因为政府部门违法不办理造成的;
   这个案件的责任全部在房产局,这明显是行政不作为,而不是你们有什么手续不到位。
追问:

如果是对方起诉要求过户,且他们胜诉了,那我们是算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吗?但我们也无过错啊,是房产局不作为

回答:

这个案件肯定是调解处理,诉讼费减半,可以与法院及对方说费用由对方全部承担,法院会给对方做思想工作,理由是你们没有违约,并非不履行合同,而且是在积极的履行。如果费用你们承担,你们可以就此提起索赔,向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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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6-17 18:32
有必要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8-06-13 14:56
你好,可以双方协商配合过户即可。
回复时间: 2018-06-13 15:02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6-13 15:12
你好,卖方手续没有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作出处分也必须是双方。房产局这样的要求不合理。你们双方可以协商配合重新办理,或者买方起诉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回复时间: 2018-06-13 15:17
你好,可以双方协商配合过户即可。 如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8-06-13 21:23
1、你们的胜算概率很大,你们可以抗辩主张,不能过户和你们没有关系,是不动产交易中心不作为。2、我认为是房产当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在“吹毛求疵”,在不作为;3、如果你们的公证书没有妻子的签字,他们也可能有要求必须出具独身或者离婚证明的。
回复时间: 2018-06-13 21:40
协商配合过户即可。协商不成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6-14 08:50
如果对方起诉你们,那就是只会在你们之间划分责任,在这个诉讼中责任绝对不会落到房管局或公证处头上去。所以你没必要考虑房管局或公证处,只需要考虑无法过户是不是你方原因。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如果你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是房管局拒绝过户,并非你没有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问题应该不会太大。
回复时间: 2018-06-14 09:29
卖方无责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作出处分也必须是双方。房产局这样的要求不合理。
 要么你们双方协商配合重新办理,要么买方起诉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 

我的补充: 2018-06-13 19:37
这个争议属于本身性质属于房管局问题。作为夫妻多一人对财产处分,应该是减少纠纷的可能。对于财产转移来说,房管局风险减少。应该办理的。
 前面也说了,你们要么配合办理。要么买方可以直接起诉房管局。打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8-06-14 10:02
房管局承担的责任大 如卖方已尽到协助义务,买方起诉你胜率不大,可与之沟通,让买方直接起诉房管局。
回复时间: 2018-06-14 12:01
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8-06-14 14:14
你好,对方现在起诉是要解除合同还是办理过户手续?
回复时间: 2018-06-14 15:08
1、您与您丈夫出具了公证授权委托书,表明了您丈夫同意出售房屋;
2、如果公证书没有特别约定,凭此可以办理过户。
3、房产局以房产证与授权人不一致,该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公证书本就就您丈夫授权同意出售,应当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4、个人认为,你方败诉的可能性更低。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您丈夫亲自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回复时间: 2018-06-14 15:57
双方协商配合过户即可
回复时间: 2018-06-15 09:24
无须诉讼,要互相配合过户即可,互相想想交易的初衷。
回复时间: 2018-06-15 11:40
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
回复时间: 2018-06-16 17:17
你们夫妇到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一下过户即可。或者重新办理一个公证书。
回复时间: 2018-06-17 09:35
答:出卖人承担责任,可以就过户手续存在的问题补充完整,房管局因为过户手续存在瑕疵不予办理,是正确的。特别提示: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且是婚后取得的,没有备案为独有时,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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