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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案的行为认定

江西-赣州 07-08 00:57  悬赏 10  发布者:jiangg…… 给我留言  回答:(12)
A在小区公共花园内搭建鸽棚养鸽至今。
因羽毛飘落家中、担心信鸽传染病对B生活造成影响,B采用了过激方式杀了信鸽,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触被立案,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价格2万,A自行委托信鸽协会鉴定价格5万。双方谅解协议达成赔偿3万。
  签订的刑事谅解协议内容包括:由于B家属对此事非常重视,当即对我们赔礼道歉。且积极与我们协商下一步赔偿事宜。现已按双方协议价3万元作为全部赔偿金。由于B认错态度良好,且事出有因,他已得到应有教训,念其家人小孩孤若无依,因此本人对B的行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签订的赔偿协议内容包括:“B自愿赔偿A人民币3万元,本协议是A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协议,A不得就该纠纷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B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同时签订书面刑事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B取保,检察院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已结案。
问题:
1.达成和解协议后,A是否还有权私下找B索要赔偿财物,有没有法律依据。
2.如果A继续通过第三人传话、电话、当面等方式要求B赔偿和信鸽协会书面意见的差额2万元,否则要把B弄进去,是否属于要挟?结合第1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3.司法解释对要挟、胁迫的行为怎么认定,比如电话威胁、当面口头威胁和上门威胁都算吗
4.如果A要求赔偿多于2万元,名义是精神补偿等,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5.如谅解协议签订现场,B妻子谎称有二胎以博取对方同情,该谅解书是否继续有效,对方能否以此推翻该谅解书?
以上问题的回复,麻烦给出相应的法条或司法解释第几条,再帮忙分析,谢谢!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单独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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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08 10:03
你好!细看了你对事情的陈述和提出的问题,查阅法律和结合我的办案经验,现回复如下:
1、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后,双方应该诚实守信遵守。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超出和解协议范围内的,B可以不用理会A的另外索赔要求。对于A超范围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2、对于A索要差额2万元,B可以不用理。已经达成和解,并作出相对不起诉,结案。B无法再次要求进行刑事处理。对于此要挟,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属于无理要求。敲诈勒索的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反悔和解协议,索要差额,已经超出法律支持范围,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3、对于要挟与胁迫本身来说,A的行为可以达到这个程度。
4、本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属于敲诈勒索,索赔金额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以威胁人身安全,自由达到严重程度,有敲诈勒索嫌疑。
5、和解是自愿的,没有胁迫下达成,而且已经结案。不可能再以此推翻该谅解书。
6、对于A的要求,B完全可以不用理。如A不是采用法律程序处理,无理的索赔要求严重影响生活,B可以报警处理。金额已经不是法律支持的,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超出正常索赔请求方式,带有暴力胁迫或严重影响生活的方式达到反悔目的,索要已经结案的金额。就不再是简单的过份索赔请求,而涉嫌敲诈勒索了。
7、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如果迫于A的威胁,B主动提出给A较高(如10万)的经济补偿,B同意该方案,并签订协议。此时B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回答:

迫于A的威胁和B主动这样的表述其本身就是矛盾的。。要么迫于A的威胁,被迫作出补偿。。要么自愿给付补偿。
既然是迫于A的的威胁,说明就不是自愿给付的。
是否构成犯罪,核心问题就在于此。。如是被威胁的,构成敲诈勒索。自愿的则不构成。。当然也还有种情况。A威胁B只敲诈勒索3万,然后B提出给10万。在此情况下的认定应该分开处理。3万属于A的主观目的,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超过3万部份,并不在A威胁索要之内,属于B自愿多给付。这部份不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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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7-08 11:18
首先确定,一般检察院作了不起诉决定,该案再走刑事处理的可能性不大,后续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1、达成赔偿协议后A也有可能继续要求赔偿,民事起诉撤销赔偿协议法条依据:
《民法总则》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A如继续以不赔偿则继续要求刑事处理为由要挟,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3、电话威胁、当面口头威胁和上门威胁都算勒索行为;
4、以各类行为威胁不赔偿则刑事处理涉嫌敲诈勒索,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一般需要受害者举证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认定;
5、B妻子谎称有二胎可视为错误认识被欺诈的情形,但不影响谅解书的效力,一般不好推翻已经出具的谅解书,更何况检察院已经作了不起诉决定,牵扯太多不好处理;
6、敲诈勒索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7、具体到本案,追究敲诈勒索的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且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后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证据但公安不立案的可向检察院投诉立案监督;赔偿协议需要举证存在欺诈等情况起诉撤销,具体结合事实好证据由审理法院认定;
8、如采纳可点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08 11:52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1. 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B只须按协议履行赔偿3万元的义务即可,对于A的额外索赔,可以拒绝;
2、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如你所述“A继续通过第三人传话、电话、当面等方式要求B赔偿和信鸽协会书面意见的差额2万元,否则要把B弄进去”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但是否构成犯罪,须结合具体的情节判断;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威胁、要挟、恫吓都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主要行为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手段索要财物,就索要敲诈勒索;电话威胁、当面口头威胁和上门威胁都算敲诈勒索的手段;
4、“如果A要求赔偿多于2万元,名义是精神补偿等,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取决于A索要2万元时,是否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敲诈勒索的手段;如你所述,办案A的行为索要敲诈勒索;
5、谅解书内容合法,一经签订就生效,A不能推翻;且该案刑事部分已经结案,能否推翻谅解书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能推翻;
6、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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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7-08 12:20
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不论要求赔偿多少数额均不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8-07-08 16:25
双方自愿达成后,双方应该诚实守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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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7-10 13:59
到相关机构协调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7-08 16:00
1、A没有权力以此事为由索要财物了;2、A不能再把B弄进去了;A的行为索要要挟;但是不构成勒索犯罪。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司法解释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所以我认为“电话威胁、当面口头威胁和上门威胁”索要财物都算胁迫的行为。4、A要求赔偿多于2万元,名义是精神补偿,并以“损害名誉、继续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立案判刑”等等要挟胁迫B,并成功的勒索到2万元,我认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没有勒索成功,B不予理睬,不构成犯罪;5、A 不论什么原因,也不论真假,双方签订的谅解协议,B给了3万元赔偿,协议有效,我认为是无法推翻协议;6、个人意见,仅供参考,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或者加微信沟通探讨。
回复时间: 2018-07-09 17:24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后,双方应该诚实守信遵守。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超出和解协议范围内的,B可以不用理会A的另外索赔要求。对于A超范围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8-07-09 21:25
答:1、可以;自行调解后,向办案单位送达协议,办案单位核实;2、不是,是反悔;vs敲诈勒索;3、是;4、不支持精神损失费;5、可以约定签字并支付后,生效。特别提示:反悔视为不同意谅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审理。
回复时间: 2018-07-11 12:11
1.A在公共花园内搭建鸽棚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来自鸽粪形成的公共环境污染是显而易见的,鸽友必须注意鸽子与人类互通的传染病?
2.B是否构成犯罪:B担心信鸽传染病对B生活造成影响而采用过激方式杀了信鸽是否构成犯罪?
3.A的司法救济途径:A如果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A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B的司法救济途径:B如果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5.对A、B的建议: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代理事宜?
回复时间: 2018-07-19 15:55
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应该诚实守信遵守。
双方自愿达成后,又要求赔偿的,就没信用了。
回复时间: 2018-07-21 11:27
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不论要求赔偿多少数额均不涉嫌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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