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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算不算医疗事故?急!!
12-07 17:09 悬赏 30 发布者:harsel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肇庆 回答:(5)
我老婆在上个月3日在乡下老家待产,凌晨4点开始肚子疼,10分钟后开始流羊水。家人于是急忙一边叫车送到镇上卫生院护理,一边呼叫120叫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下来接应(家离镇卫生院有20分钟车程,离县人民医院1.5小时车程)。到镇卫生院后大概20-30分钟,小孩便先露脚出来准备生了。医生告知是臀位产,属于胎位不正,需要侧剪会因引出来。(之前在广州养胎的8个多月中在妇幼医院胎检一直都是胎位正的,而且直到生产前12天回到镇上卫生院做检查还是胎位正的)。从到镇上卫生院一直到小孩露小脚当中的20多分钟,医生都没有用仪器最产前检查我老婆是否胎位正,直到小脚露出来才说胎位不正。结果医生前后共用时40多分钟、又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把会阴剪开后才把小孩拿出来了,小孩出来时有微弱生命迹象,经抢救2个多小时后还是抢救不过来。此外,侧剪会阴的时候,会阴伤口延伸至阴道左侧壁,伤口达到5CM,阴道左侧壁裂伤长8CM,深1CM。镇卫生院的医生经过一番努力都没能力把伤口缝好,最后得随救护车到县人民医院缝了2个多小时才能把伤口缝上。跟镇卫生院交涉,该卫生院长解释说小孩的死亡是因为胎位难产而死(注: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具备剖腹产条件,即使难产也没办法剖腹产),而且因产前没照仪器确定胎位是因为产妇来时已经流羊水情况比较危急。意思就是说小孩死是因为来得比较晚而且是胎位不正所以与卫生院无关。
鉴于以上情况,请问律师:1、小孩的死亡,医院是否有责,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该卫生院接生引产时侧剪会阴导致伤口如此大,而且无能力缝合,就该伤口而言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鉴于以上情况,请问律师:1、小孩的死亡,医院是否有责,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该卫生院接生引产时侧剪会阴导致伤口如此大,而且无能力缝合,就该伤口而言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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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黄坤和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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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2月07日 17时37分
你好,卫生院不具备剖腹产的条件,应当及时转诊,卫生院的做法不妥,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提起诉讼。
其它答案
- [河北-保定]
- 王林律师 VIP
- 电话:13463270151
- 41497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7 17:11
你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
- [江苏-常州]
- 张 静律师
- 3828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7 17:11
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鉴定
- [山西-太原]
- 聂晓东律师 VIP
- 电话:13700540700
- 3902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7 17:17
你好,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后确定,请关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二、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四、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五、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医鉴办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医、患分别陈述事实,并接受专家组成员的提问及必要的检查。
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二、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四、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五、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医鉴办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医、患分别陈述事实,并接受专家组成员的提问及必要的检查。
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2-07 17:25
医疗事故是需要鉴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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