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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有关棚户改造补偿的问题

 07-19 20:35  悬赏 0  发布者:dxf712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克拉玛依 回答:(3)
律师您好:乌鲁木齐棚户改造,按政府发布的公告,拆迁按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乌政办〔2017〕3号执行,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居民户籍、人口、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对未办理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建筑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核实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认定结果的部门申请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有国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在实施中,拆迁按乌鲁木齐拆迁工作会议纪要,按实测面积计算,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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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7月19日 20时47分
你好!看了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关于拆迁纠纷,主要依据是拆迁政策与拆迁公告。如认为拆迁公告的方案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后对外就有公信力。拆迁时,可以作为有力依据和证据。从这方面来说,拆迁按登记面积计算。
3、依政府的公告来说,也是以登记为准。
4、无论从哪方面来说,按登记的面积计算,合理合法。
5、在此情况下,建议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虽说难,但也不是不能赢,有理有法有据,值得一诉。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专业,讲解的十分到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19 21:01
您好,一、政府部门已经贴出拆迁公告,应按拆迁公告处理;
二、拆迁公告已经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拆迁部门在实施拆迁过程中,违反拆迁公告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三、被拆迁人可将拆迁部门的不合法行为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可与拆迁部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7-20 06:53
若违法可诉讼
评论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18-07-20 16:14
您好,拆迁纠纷主要依据是拆迁政策与拆迁公告,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实施中如果会议纪要法律法规不一致,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评论者:虞翔律师
时间:2018-07-21 16:55
我在你们新疆新市区和沙区有案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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