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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债务强制执行终本后如何恢复

 08-02 02:26  悬赏 0  发布者:cldnal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0)
2013-1-22 晚 31岁女子,在深圳市区冲凉被电身亡, 2015年法院判决,二家支付90余万。 一审诉讼过程中,二审终判前,第一债务人:生产厂家非法注销公司,藏隐资产。第二债务人:销售商逃匿,藏隐资产。导致无法执行债务。 因此:目前被法院结结执行。
   之后又对二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于2018-4月开庭审理第一债务人,争论的焦点是清算和合法注销。
   债务人一公司股东是两兄弟,于一审期间起草成立的清算组是否合法,在中山市登报清算,并未书面或电话通知我方。以未出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执行原公司股东及法人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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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8月02日 10时54分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在诉讼期间不能注销,但必须依法注销;
二、本案,债务人一注销时,虽然成立清算组并登报,但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其注销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清算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你们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你们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
第十一条 ………………………………………………………………………………………………。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因此,你们可以要求债务人一的清算组成员(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你现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你的诉求中包括要求清算组成员(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在查明债务人一注销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会一并判决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律师回答很专业,以很用心,沟通很平易近人。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8-02 08:44
如你所述情况,第一债务人:生产厂家非法注销公司,藏隐资产,建议你方申请追加第一债务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回复时间: 2018-08-02 09:10
有任何线索和执行方案,可以跟执行局沟通看看。
回复时间: 2018-08-02 09:15
你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三位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接收人,已经就出资额对该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法院可以裁定三位股东在所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第11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6、总的来说,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你可以直接要求执行法院追加被追行人,不需要起诉——受理——审判的整个流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恶意无偿接受财产第三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8-02 09:15
可以申请追加第一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回复时间: 2018-08-02 09:39
可以申请追加第一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回复时间: 2018-08-02 10:01
如你所述情况,第一债务人:生产厂家非法注销公司,藏隐资产,建议你方申请追加第一债务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回复时间: 2018-08-02 10:06
公司的股东的责任只及于他的出资额,法定代表人也是一样,除非是对公司的独立价格进行否定,否则无法直接执行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8-08-02 10:36
你好,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面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8-02 10:56
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在执行阶段很难列股东为被执行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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