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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赔偿申请律师
黑龙江-黑河 12-12 20:30 悬赏 0 发布者:zzfdex……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要劳 动 仲 裁 申请律师 电话:13846335935 qq:138423856
仲 裁 请 求:
1延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认定劳动合同的延续与变更。
2. 按合法有效规定程序对劳动合同的延续与解除、变更形成文件备案合理安排工作。
3.确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变更的侵权责任,依法进行损害赔。计算赔偿、额外赔偿金额,合理安排工作、履行原劳动合同。
4.2006年转岗考试无效,及2012年下岗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解除、变更劳动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计算赔偿、额外赔偿金额。
5.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06年考试的性质、规定、程序和2006-2012年组织部(含科室)任用人员名单行政权力运行违法、违规行为。
6.先予执行补发因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变更后工资、生活救济费、赔偿费、额外赔偿费,确保申请人正常家庭生活得到保障。
7.被申请人支付委托律师费、及相关的仲裁费用3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8.如达不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拒绝调解,依法协商被申请人非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损害赔偿金、额外赔偿金、生活费等 万元。(依法计算)
事 实:本人1987年高中毕业在农场17队从事农业生产工作,90年正式参加工作,94年毕业于(柳河)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场代培),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十余年,2006年考试转岗后停止工作。2006年转岗考试(参加包括会计人员、核算员、教师、兽医等)发生重大舞弊(依申请公开),造成集体上访,实际只有3名核算员下岗,其他人员参加考试又有何意义呢?现在下岗人员除我和一名离场人员均已安排岗位或开工资。足以证明此次考试是不合理的,另外考试中有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组织部门没有认真审查(依申请公开),采用“末位淘汰制”导致我的下岗(待岗)。没有书面形式告知具体事宜及下岗人员的待遇、权益,没有告知考试下岗的具体程序和性质。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告知,也没有协商。因多次与主管领导沟通,于2009年6月20日农场筹建酵素生物有机肥厂聘用我,任命核算员,延续履行了原劳动合同。当时效益工资待遇,管理人员编制。工厂运作近三年因法人、主管领导调动等原因停工,已投入资金近百万元。2012年农场在8月底即不协商也不告知就停发了我的6月至今工资,又一次让我们下岗。下岗理由是我们组织部门没有形成正式文件备案,有机肥厂停工,对我们的工作新任的主管领导、组织部不知道情况,不给我们工作安排,单方停止我的工作,即是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
爱人1990年参加工作,1991年-1993年赵光党校毕业,1993年1995年农场粮食科实习,1996年考试上岗,任粮食科出纳员,1999年考试待岗(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至今,农场当时规定再上岗人员按下岗人员考试名次增补上岗。
理 由:
1.我爱人99年被农场在粮食科出纳员岗位考试待岗,一直在家待岗至今,其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变更。没有生活费,没有任何救济措施,没有协商及告知义务,没有履行任何手续。
2.家有一女在农场中学上学,上有80岁父亲、74岁母亲奉养,生活负担大,对我们停发工资,不予安排工作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应给予我们劳动的权利。
3. 本人1990年正式参加工作,1992年农场代培到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带薪学习,毕业后连续从事统计、核算员工作12年(依法应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参加转岗考试待岗(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程序违法),2009年上岗(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参与筹建微肥厂任核算员至今,现在农场非法停止工作。
4. 至今本人已连续在农场工作27年(依法应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龙镇农场单方没有告知停止工作,即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对有效部分的合同变更没有规范管理,部分合同内容无效。应确认劳动合同事实变更或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关系。
5.企业对我均按干部在岗规定,停止享受“口粮田”待遇,养老金个人部分按干部效益工资缴纳等。
6.2009年经场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筹建有机肥厂,投入资金近百万元,有机肥厂筹建、财务、人员归属生产科,对我聘用上岗事实成立,也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已近三年,延续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事实变更,为什么组织部没有备案呢?场党委、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信息无法沟通共享,制度不完善,责、权不分,不能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程序无序管理,造成侵权行为,不利于劳动者维权,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7.2006年转岗考试性质不明,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视无效。集体上访对此次考试的影响及事实应予以申请公开,判断是否侵害我的劳动权益。当时本人不知道劳动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现予以追究农场单方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的法律责任。
8.应对2010年上岗考试、及人事任用程序、任用人员名单(含科室)予以公开,监督其违法、违规行为,判断其是否侵害我的劳动权益。
9.农场应重视企业法律风险成本意识,企业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此劳动争议不适三级信访,属仲裁、上诉受理范围,信访部门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综上所述,此案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事实清楚法理清晰。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法》、《信访法》企业用工聘用等有关规定,对农场劳动、人事用人权力运行制度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我的劳动权益造成侵害,依法申请仲裁。
此致
农垦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5 份。
2.证据及有关证据材料 n 份组织部处。
3.聘用、开资证明材料09年8月338号凭证计财科处。
4.筹建微肥厂及人员落实方案 生产科处。
5.依法仲裁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收集证据。对部分无法提供的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负举证责任。
仲 裁 请 求:
1延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认定劳动合同的延续与变更。
2. 按合法有效规定程序对劳动合同的延续与解除、变更形成文件备案合理安排工作。
3.确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变更的侵权责任,依法进行损害赔。计算赔偿、额外赔偿金额,合理安排工作、履行原劳动合同。
4.2006年转岗考试无效,及2012年下岗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解除、变更劳动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计算赔偿、额外赔偿金额。
5.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06年考试的性质、规定、程序和2006-2012年组织部(含科室)任用人员名单行政权力运行违法、违规行为。
6.先予执行补发因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变更后工资、生活救济费、赔偿费、额外赔偿费,确保申请人正常家庭生活得到保障。
7.被申请人支付委托律师费、及相关的仲裁费用3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8.如达不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拒绝调解,依法协商被申请人非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损害赔偿金、额外赔偿金、生活费等 万元。(依法计算)
事 实:本人1987年高中毕业在农场17队从事农业生产工作,90年正式参加工作,94年毕业于(柳河)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场代培),毕业后从事统计工作十余年,2006年考试转岗后停止工作。2006年转岗考试(参加包括会计人员、核算员、教师、兽医等)发生重大舞弊(依申请公开),造成集体上访,实际只有3名核算员下岗,其他人员参加考试又有何意义呢?现在下岗人员除我和一名离场人员均已安排岗位或开工资。足以证明此次考试是不合理的,另外考试中有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组织部门没有认真审查(依申请公开),采用“末位淘汰制”导致我的下岗(待岗)。没有书面形式告知具体事宜及下岗人员的待遇、权益,没有告知考试下岗的具体程序和性质。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告知,也没有协商。因多次与主管领导沟通,于2009年6月20日农场筹建酵素生物有机肥厂聘用我,任命核算员,延续履行了原劳动合同。当时效益工资待遇,管理人员编制。工厂运作近三年因法人、主管领导调动等原因停工,已投入资金近百万元。2012年农场在8月底即不协商也不告知就停发了我的6月至今工资,又一次让我们下岗。下岗理由是我们组织部门没有形成正式文件备案,有机肥厂停工,对我们的工作新任的主管领导、组织部不知道情况,不给我们工作安排,单方停止我的工作,即是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
爱人1990年参加工作,1991年-1993年赵光党校毕业,1993年1995年农场粮食科实习,1996年考试上岗,任粮食科出纳员,1999年考试待岗(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至今,农场当时规定再上岗人员按下岗人员考试名次增补上岗。
理 由:
1.我爱人99年被农场在粮食科出纳员岗位考试待岗,一直在家待岗至今,其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变更。没有生活费,没有任何救济措施,没有协商及告知义务,没有履行任何手续。
2.家有一女在农场中学上学,上有80岁父亲、74岁母亲奉养,生活负担大,对我们停发工资,不予安排工作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应给予我们劳动的权利。
3. 本人1990年正式参加工作,1992年农场代培到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带薪学习,毕业后连续从事统计、核算员工作12年(依法应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参加转岗考试待岗(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程序违法),2009年上岗(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参与筹建微肥厂任核算员至今,现在农场非法停止工作。
4. 至今本人已连续在农场工作27年(依法应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龙镇农场单方没有告知停止工作,即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对有效部分的合同变更没有规范管理,部分合同内容无效。应确认劳动合同事实变更或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关系。
5.企业对我均按干部在岗规定,停止享受“口粮田”待遇,养老金个人部分按干部效益工资缴纳等。
6.2009年经场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筹建有机肥厂,投入资金近百万元,有机肥厂筹建、财务、人员归属生产科,对我聘用上岗事实成立,也是原劳动合同的延续。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已近三年,延续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事实变更,为什么组织部没有备案呢?场党委、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信息无法沟通共享,制度不完善,责、权不分,不能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程序无序管理,造成侵权行为,不利于劳动者维权,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7.2006年转岗考试性质不明,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视无效。集体上访对此次考试的影响及事实应予以申请公开,判断是否侵害我的劳动权益。当时本人不知道劳动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现予以追究农场单方劳动合同解除、变更的法律责任。
8.应对2010年上岗考试、及人事任用程序、任用人员名单(含科室)予以公开,监督其违法、违规行为,判断其是否侵害我的劳动权益。
9.农场应重视企业法律风险成本意识,企业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此劳动争议不适三级信访,属仲裁、上诉受理范围,信访部门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综上所述,此案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事实清楚法理清晰。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法》、《信访法》企业用工聘用等有关规定,对农场劳动、人事用人权力运行制度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我的劳动权益造成侵害,依法申请仲裁。
此致
农垦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5 份。
2.证据及有关证据材料 n 份组织部处。
3.聘用、开资证明材料09年8月338号凭证计财科处。
4.筹建微肥厂及人员落实方案 生产科处。
5.依法仲裁委员会参照有关规定收集证据。对部分无法提供的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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