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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压电致死

湖北-随州 08-06 08:37  悬赏 30  发布者:GLT871…… 给我留言  回答:(13)
2018年07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方富同周星星、陈光明、王峰等多人一起在网吧上网, 晚上20时30分左右被告倪明要求被害人方富陪同一起去捉“知了”,在行至随县三里岗镇杨家棚村二组方富自家田地种的风景树旁边的路上,被被告杨勇、程品英两人私设的高压电网(电网是陈明英叫杨勇下的,以打野猪名义下的)电击,当即死亡。                                                                             
     2018年07月26日杨勇开始被关押;通过当地政府的调解,陈明英只拿出了三万元作为我儿子的安葬费(陈明英未被关押)。对方到如今没有再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我咨询问题如下:
     1.陈明英有刑事责任吗?构成逮捕的资格吗?
     2.倪明是否有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起诉?(杨勇家庭条件不太好,陈明英条件还可以,倪明条件比较好)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8-06 08:56
你好!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复时间: 2018-08-06 10:12
属于共同犯罪,陈明英由一定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8-06 09:06
陈明英属于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8-08-06 09:29
属于共同犯罪,陈明英由一定的刑事责任,具体还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
回复时间: 2018-08-06 09:38
你好,受害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定的刑事责任,具体判定由警方判定,对于判定结果不满可以提出上诉!
回复时间: 2018-08-06 09:59
您好,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您描述陈明英叫被告卸下电网,请问是下的哪里的电网?正在建设的还是已经投入使用的呢?请问您有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明英令被告卸下电网呢?关于倪明,请问其要求被害人去捉“知了”的原因是什么呢?其有没有进行陈述呢?当晚与被害人同行的其他人当时在哪里呢?倪明又是什么时候在哪里找的被害人呢?关于赔偿问题,当地政府调解的结果是什么呢?对方给出了三万安葬费是当时调解的结果的执行吗?您有没有再次与对方进行协商呢?该案有没有提起公诉呢?您这边有没有签订刑事谅解书呢?如果您对赔偿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个案子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您来电与我这边进行沟通与咨询,以方便我们能更好的了解到您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来电咨询免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回复时间: 2018-08-06 10:01
私设电网违法,报警解决,具体责任需要根据综合案情确定。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8-08-06 11:12
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8-08-06 11:39
构成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8-08-06 12:56
您好,陈明英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是否构成逮捕的资格,我需要了解详细的情况,倪明在目前情况看来是有相关责任的,但也需了解具体情况后才可以做判断,所以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来电咨询,我将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8-08-06 14:12
您好,协商不成您是可以起诉维权的,可来电详谈我会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8-08-06 17:37
您好,协商不成您是可以起诉维权的,可来电详谈我会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的话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8-07 08:01
涉嫌犯罪,可以要求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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