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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任我方公司采购经理,2015-2016年与A公司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后

四川-达州 08-13 18:23  悬赏 0  发布者:婧汝姥姥 回答:(2)
某人任我方公司采购经理,2015-2016年与A公司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后,以帮助A公司完成销售任务为名,多次安排其他原料供应商送货到该公司,但将货款结算给A公司,再从A公司将资金打到某人指定的账户,A公司帮助某人完成了多次资金的转移。
2017年3月某人被调离公司,从我方公司辞职。B公司在2018年4月向法院起诉公司,声称B公司2015年送货12车价值95万元的货款未收到,起诉的证据竟然是几张我方公司收货员C某手写的过磅单。而我方公司的账户上,应付给B公司的货款已经结清。法院开庭时,B公司还拿出了收货员C某2018年5月6日在手写过磅单上签上“属实”的白条。  这个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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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8-13 18:36
你方举证支付货款凭证。
回复时间: 2018-08-13 19:06
您好,积极应诉。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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