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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为基数发放

天津 09-01 10:3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2010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为基数发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基数,2018年7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有了明确规定基数是天津最低标准发放,有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请问之前8年加班费未足额发放部分可以追回吗,能追回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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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01 10:39
仲裁时效1年
追问:

您好,我还没有离职,我想问的是之前加班费

追问:

之前加班费可不可以追回,能追回多长时间?谢谢

回答:

可以申请仲裁

追问:

我仲裁是不是必须辞职后才能,我可不可以先举报,或者类似的有没有,谢谢

回答:

可以向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是否辞职不影响仲裁

追问:

好的,谢谢您,现在我一周上班七天,一天12小时,都有给加班费,但是明显超出劳动法规定上班时间,这个可不可以要求赔偿呀?

回答:

先投诉,拒不执行,可以请求赔偿

追问:

谢谢您,那我先去监察大队举报,

回答:

好的。。

回复时间: 2018-09-01 13:08
仲裁时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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