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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赵阳与金鼎订立四象公司章程,确定赵阳和金鼎为公司股东 2008年4月21日

辽宁 09-04 09: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8年4月21日,赵阳与金鼎订立四象公司章程,确定赵阳和金鼎为公司股东 2008年4月21日,赵阳与金鼎订立四象公司章程,确定赵阳和金鼎为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赵阳认缴出资5.1万元,金鼎认缴出资4.9万元。2009年8月25日,四象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增加至50万元。同日四象公司做出了相应的章程修正案,赵阳认缴出资额为26万元,金鼎认缴出资额为24万元。2009年8月26日,四象公司将40万元转入赵阳的个人银行卡.2009年8月27日,赵阳从其个人银行卡中两次提取现金,金额分别为20.9万元和19.1万元。同日,银行缴款单反应赵阳以现金方式向四象公司账户存入20.9万元,金鼎以同样方式向四象公司账户存入19.1万元。2009年9月30日,四象公司将上述账户内400076元转入公司另一银行账户。2009年8月31日,北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四象公司已收到赵阳、金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万元。2009年12月22日,赵阳与金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鼎将其在公司48%的股权转让给赵阳,转让价格为24万元。之后双方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四象将金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增资义务。金鼎辩称以用现金19.1万存入四象的方式完成增资义务。并要求赵阳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中日照公司听说了四象公司的诉讼,向法院提出四象公司尚欠日照公司贷款30万元,但四象公司无力偿还,现日照公司要求赵阳承担30万元的欠费责任,赵阳则变称,只愿承担26万元额的欠费责任,剩余部分应向金鼎主张。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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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04 10:55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的
回复时间: 2018-09-04 12:41
需要证据证明。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3963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9-05 16:31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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