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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如何分配
09-06 21:04 悬赏 0 发布者:zyp666……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江西 回答:(7)
李大爷今年90多岁,经历三段婚姻,育有一女,抚养侄子和侄子的儿女4人,有套房购于85年,现拆迁。
李大爷原配为邓氏,一直生活到90年,邓氏去世,育有1女,名李小小,64年出生。92年李大爷第二段婚姻与张氏结婚,张氏在90年左右与前夫离婚,未生育,共同生活至2003年,张氏去世。2005年李大爷第三段婚姻,与何氏结婚,现共同生活,并于近期购一套新房,用于夫妻住房,新房主要资金来源于李大爷历年积蓄和近年节余。
李大爷第一段婚姻期间,由于侄媳去世,看到侄子带三个女孩可怜,将侄子大女儿抚养,侄子二女、三女也带了几年,侄子大女儿在李大爷家参加工作并出嫁,侄子二女、三女回到侄子身边生活并出嫁。此后侄子再婚生下男孩,侄媳又去世,侄子的儿子不到1岁,李大爷将孙子带大成人并结婚另住。
李大爷的女儿李小小于90年结婚。
现在旧房(85年购房)拆迁,李大爷年岁已高,未写遗嘱,现委托女儿李小小处理旧房产拆迁,李小小考虑李大爷年岁高,退休金有限,拆迁款作为李大爷养老补充,如有余再分配。
李大爷第一任妻子去世未分割财产、第二妻子无子女,第二任妻子去世也未分割财产。
问:
1、 假如李大爷在世取得拆迁款,李大爷“百年”之后,拆迁款(包括养老及后事处理)有余如何分配。
2、 假如李大爷突然去世,然后才领取拆迁款。拆迁款如何分配。
3、 李大爷现任妻子何氏(新房给何氏且有社保)是否有权继承拆迁款(婚前财产),何氏得全部新房产权是否合理。
4、 李大爷侄子是否有权继承拆迁款 , 李大爷抚养侄孙女、侄孙子是否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抚养以来无收养手续,也无农村“过继”情况。
5、 是否还有它法律关系。
李大爷原配为邓氏,一直生活到90年,邓氏去世,育有1女,名李小小,64年出生。92年李大爷第二段婚姻与张氏结婚,张氏在90年左右与前夫离婚,未生育,共同生活至2003年,张氏去世。2005年李大爷第三段婚姻,与何氏结婚,现共同生活,并于近期购一套新房,用于夫妻住房,新房主要资金来源于李大爷历年积蓄和近年节余。
李大爷第一段婚姻期间,由于侄媳去世,看到侄子带三个女孩可怜,将侄子大女儿抚养,侄子二女、三女也带了几年,侄子大女儿在李大爷家参加工作并出嫁,侄子二女、三女回到侄子身边生活并出嫁。此后侄子再婚生下男孩,侄媳又去世,侄子的儿子不到1岁,李大爷将孙子带大成人并结婚另住。
李大爷的女儿李小小于90年结婚。
现在旧房(85年购房)拆迁,李大爷年岁已高,未写遗嘱,现委托女儿李小小处理旧房产拆迁,李小小考虑李大爷年岁高,退休金有限,拆迁款作为李大爷养老补充,如有余再分配。
李大爷第一任妻子去世未分割财产、第二妻子无子女,第二任妻子去世也未分割财产。
问:
1、 假如李大爷在世取得拆迁款,李大爷“百年”之后,拆迁款(包括养老及后事处理)有余如何分配。
2、 假如李大爷突然去世,然后才领取拆迁款。拆迁款如何分配。
3、 李大爷现任妻子何氏(新房给何氏且有社保)是否有权继承拆迁款(婚前财产),何氏得全部新房产权是否合理。
4、 李大爷侄子是否有权继承拆迁款 , 李大爷抚养侄孙女、侄孙子是否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抚养以来无收养手续,也无农村“过继”情况。
5、 是否还有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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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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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8年09月06日 21时27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事实陈述和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85年购房,属于李大爷和第一任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第一任去世,因为共同财产,邓氏有一半所有权,这所有权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根据已经亲属关系来看,由李大爷和李小小共同继承。原则上均分。最终的份额为李大爷3/4,李小小1/4。
2、第二次婚姻,房产对于李大爷和张氏来说,属于李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氏又先死亡。房产与张氏无关。
3、第三次婚姻,85年购房的房产,还是李大爷的婚前财产。
新房无第三次婚姻期间所购,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而是用李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所购。那么要看产权登记了。如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就是李大爷和第三任的共同财产。如只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属于李大爷个人财产。
4、对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没有继承权。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属于亲属间的互助帮养关系。
5、如果李大爷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旧房折迁款项,在世取得和过世后才取得,不影响。属于李大爷的3/4,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共同继承。李小小2.5/4,第三任妻子1.5/4
新房如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大爷的份额为1/2,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李小小为1/4,第三任妻子为3/4
新房如是李大爷个人财产,那么全部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各占1/2
6、以上分析为法律关系与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情况。需要细看细算,如还有未弄清的,可以直接与我沟通。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1、85年购房,属于李大爷和第一任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第一任去世,因为共同财产,邓氏有一半所有权,这所有权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根据已经亲属关系来看,由李大爷和李小小共同继承。原则上均分。最终的份额为李大爷3/4,李小小1/4。
2、第二次婚姻,房产对于李大爷和张氏来说,属于李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氏又先死亡。房产与张氏无关。
3、第三次婚姻,85年购房的房产,还是李大爷的婚前财产。
新房无第三次婚姻期间所购,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而是用李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所购。那么要看产权登记了。如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就是李大爷和第三任的共同财产。如只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属于李大爷个人财产。
4、对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没有继承权。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属于亲属间的互助帮养关系。
5、如果李大爷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旧房折迁款项,在世取得和过世后才取得,不影响。属于李大爷的3/4,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共同继承。李小小2.5/4,第三任妻子1.5/4
新房如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大爷的份额为1/2,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李小小为1/4,第三任妻子为3/4
新房如是李大爷个人财产,那么全部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各占1/2
6、以上分析为法律关系与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情况。需要细看细算,如还有未弄清的,可以直接与我沟通。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陈铠楷律师:您好,再补充一个问题,李大爷第一任妻子、第二任妻子去世时,侄子、孙子、孙女名字刻在墓碑且带孝,是否对房屋拆迁款分配有影响。
回答:
对分配没有任何影响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采用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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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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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06 21:38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你的陈诉,将本案有关线索简单整理如下:
1、李大爷与原配邓氏婚后育有一女李小小,于85年购房(旧房)一套,90年邓氏去世;
2、92年李大爷与张氏结婚,婚后未生育,200年张氏去世;
3、2005年李大爷与何氏结婚,现共同生活。
二、85年旧房属于李大爷与邓氏的房屋共同财产,邓氏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属于邓氏的遗产,应由邓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如果邓氏的父母已不在,则遗产由李大爷与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因此,旧房李大爷享有75%的所有权,李小小享有25%的所有权。本次拆迁是对旧房拆迁,则拆迁款李大爷享有75%,李小小享有25%;
三、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本案,李大爷“百年”之后,李大爷的拆迁款的剩余部分,属于其遗产,由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2、如果拆迁款发放前,李大爷去世,则属于李大爷的拆迁款成为李大爷的遗产,由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3、李大爷现任妻子何氏作为李大爷的回复配偶,其有权利继承拆迁款。李大爷与何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大爷有遗嘱指定新房由何氏继承的,则应按遗嘱继承;如果李大爷没有立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即房屋的一半属于李大爷的遗产,由李大爷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4、李大爷虽然抚养其侄子及侄孙女、侄孙子,但这是李大爷自愿的抚养行为,并不形成法律上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其侄子及侄孙女、侄孙子没有权利继承李大爷的遗产;
5、除所述情况外,本案无与继承、收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一、根据你的陈诉,将本案有关线索简单整理如下:
1、李大爷与原配邓氏婚后育有一女李小小,于85年购房(旧房)一套,90年邓氏去世;
2、92年李大爷与张氏结婚,婚后未生育,200年张氏去世;
3、2005年李大爷与何氏结婚,现共同生活。
二、85年旧房属于李大爷与邓氏的房屋共同财产,邓氏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属于邓氏的遗产,应由邓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如果邓氏的父母已不在,则遗产由李大爷与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因此,旧房李大爷享有75%的所有权,李小小享有25%的所有权。本次拆迁是对旧房拆迁,则拆迁款李大爷享有75%,李小小享有25%;
三、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本案,李大爷“百年”之后,李大爷的拆迁款的剩余部分,属于其遗产,由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2、如果拆迁款发放前,李大爷去世,则属于李大爷的拆迁款成为李大爷的遗产,由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3、李大爷现任妻子何氏作为李大爷的回复配偶,其有权利继承拆迁款。李大爷与何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大爷有遗嘱指定新房由何氏继承的,则应按遗嘱继承;如果李大爷没有立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即房屋的一半属于李大爷的遗产,由李大爷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4、李大爷虽然抚养其侄子及侄孙女、侄孙子,但这是李大爷自愿的抚养行为,并不形成法律上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其侄子及侄孙女、侄孙子没有权利继承李大爷的遗产;
5、除所述情况外,本案无与继承、收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天津-河西区]
- 韩委志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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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06 21:51
属于李大爷和第一任夫妻共同财产
- [江西-南昌市]
- 张绍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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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07 08:12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您在考司法?
- [重庆-江北]
- 殷运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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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07 10:12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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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07 11:05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
1、 因为第一任去世,因为共同财产,邓氏有一半所有权,这所有权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根据已经亲属关系来看,由李大爷和李小小共同继承。原则上均分。最终的份额为李大爷3/4,李小小1/4。
2、第二次婚姻,房产对于李大爷和张氏来说,属于李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氏又先死亡。房产与张氏无关。
3、第三次婚姻,85年购房的房产,还是李大爷的婚前财产。
新房无第三次婚姻期间所购,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而是用李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所购。那么要看产权登记了。如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就是李大爷和第三任的共同财产。如只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属于李大爷个人财产。
4、对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没有继承权。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属于亲属间的互助帮养关系。
5、如果李大爷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旧房折迁款项,在世取得和过世后才取得,不影响。属于李大爷的3/4,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共同继承。李小小2.5/4,第三任妻子1.5/4
新房如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大爷的份额为1/2,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李小小为1/4,第三任妻子为3/4
新房如是李大爷个人财产,那么全部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各占1/2
以上是根据您的说法的法律分析,详细的可以联系我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1、 因为第一任去世,因为共同财产,邓氏有一半所有权,这所有权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根据已经亲属关系来看,由李大爷和李小小共同继承。原则上均分。最终的份额为李大爷3/4,李小小1/4。
2、第二次婚姻,房产对于李大爷和张氏来说,属于李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氏又先死亡。房产与张氏无关。
3、第三次婚姻,85年购房的房产,还是李大爷的婚前财产。
新房无第三次婚姻期间所购,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而是用李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所购。那么要看产权登记了。如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就是李大爷和第三任的共同财产。如只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属于李大爷个人财产。
4、对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没有继承权。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属于亲属间的互助帮养关系。
5、如果李大爷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旧房折迁款项,在世取得和过世后才取得,不影响。属于李大爷的3/4,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共同继承。李小小2.5/4,第三任妻子1.5/4
新房如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大爷的份额为1/2,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李小小为1/4,第三任妻子为3/4
新房如是李大爷个人财产,那么全部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各占1/2
以上是根据您的说法的法律分析,详细的可以联系我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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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0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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