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陈晓云  
该问题已关闭

2003年——2012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算

广西 12-22 21:02  悬赏 0  发布者:梁明荃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一国企工作10年,2003年至2007年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每次签半年一年签两次,期满续签从未间断过。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的劳动合同是第一次签两年,第二次就签就到2012年12月20日结束,也未间断过。现在合同期满公司不给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开始算。2003年至2007年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赔。公司的解释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他们说我2003年至2007年这5年期间的工作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在2008年之前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现在《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赔。因为我和公司从未间断过劳动合同的签定。所以我认为公司在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上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执行。请问我的诉求是否合法。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3 10:44
08年之后已经签了两次合同了。除非你自愿不续签,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赔偿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从03年开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海淀区
江苏南京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辽宁沈阳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7852
辽宁 大连
人气:11046
湖北 襄阳
人气:443895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41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