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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怎样维权

浙江-温州 09-15 17:00  悬赏 0  发布者:wuzhin…… 给我留言  回答:(13)
律师好
在2016以我的名义帮亲戚在所在地农商行贷了30万。贷款也是他通过农商行副主任指使信贷员放的。贷款需要交的保险,利息利率的多少,担保人也是他和信贷员一起弄的。放款的钱是经放款卡全部都转到他名下的卡上,每季的利息也是他前一天存进扣息卡里。现在他因为经营不善,贷款还不出来,银行起诉法院简单审理判决。家庭陷入困境
1农商行副主任和信贷员是知道实际用款人是我亲戚,我只是借名。
2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我是贷不出那么多款项
3我亲戚因为贷款额度已超,副主任是他的朋友,信贷员是受副主任授权

律师们这样的案例我需要补充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判不用还钱呢?
问题补充:
实际用款人承认(这借名贷款就是银行主任给他出的主意并由他负责审批,目的就是为了以贷还贷)这样的书面证据可以控告银行以虚假诉讼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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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15 17:03
协商不成 直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8-09-15 17:21
你好!细看了你的陈述和提问,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你和银行签的合同,和银行产生借贷关系的主体是你,你属于债务人。是否借名,不能对抗银行,只是对你和你亲戚之间有效。
2、从表面来,你是债务人,你亲戚是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偿还款项,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债权人有怠于行使权利,没有向担保人追责,致使债权错过实现机会造成损失,风险由银行承担。
3、如果你们都不偿还,银行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和你亲戚作为担保人有连带共同责任,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你们两方的财产。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你们双方都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4、从事实来看,虽然不是实际借款人,但你作为成年人,轻易签字帮别人贷款,就应该预知风险。当面对风险,才觉得冤和承担不起了,并不能免除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你始终是和银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就算明知是借名,向你索要也是正确的。从通俗的道理来讲,你向银行借了钱,你又再借给张三、李四、王五,还是赠与给他人,那是你的权利。
   你唯一现在能做的催足你家亲戚尽快还款。
5、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9-15 18:33
您好,一、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你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对于银行而言,你就是债务人,银行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偿还贷款;
二、法院只能依据你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判决;
三、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你的亲戚追偿;
四、如果你认为银行违规放贷,你可以向银监会投诉。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案例9:债权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假借别人名义借款,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沈阳农村信用社与史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44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第三人鞠某(备注:实际用款人)借用史某(备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被告人曹某在明知用款人为鞠某的情况下自愿提供担保,而且原告对此亦是明知。所以原告与第三人鞠某双方虽然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原告在明知实际贷款人是第三人鞠某的情况下仍予以发放贷款的行为,应视为原告与第三人鞠某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如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故鞠某应承担到期清偿贷款并给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史某虽是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其未实际受领或使用贷款,在原告对此存在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史某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故被告史桂生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上面胜诉的案例依据是什么

回答:

您好,一、对于“借名贷款”的案件,绝大部分法院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你列举的案例,法院是在查明贷款时各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委托关系”或“隐名代理”的关系作出实际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判决;
三、本案,如果向让法院判决你的亲戚“实际贷款人”承担责任,须有证据证明在贷款时原告“农商行”明知你亲戚是“实际贷款人”;
四、如果本案判决已经生效的,你可以在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可以申请追加你的亲戚“实际贷款人”为被告;如果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限,你可以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成立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
五、对于本案,除了2已有的证据(贷款合同、原告放款情况、你亲戚还利息的情况),你还须补充原告(农商行)明知你亲戚是“实际贷款人”的证据(贷款时的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

追问:

如果实际用款人承认 (这钱贷出来给他用银行是知道的)这样的书面证明有用吗

追问:

如果实际用款人承认(这借名货款就是银行主任给他出的主意并实行的)这样的书面举证有效果吗

回答:

您好,一、书面证明有用,但属于实际贷款人的对方证明,其证明力较弱;
二、如果想胜诉(免除你们的还款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农商行)明知你亲戚是“实际贷款人”,否则很难胜诉;
三、本案,胜负关键取决于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农商行)明知你亲戚是“实际贷款人”,但取得该证据有很大难度(因为原告肯定不会承认),对此你们也只能尽可能搜集相关证据应诉,如果因证据原因(没有足够证据原告明知你亲戚是“实际贷款人”)败诉,建议就不要再上诉,可以直接向你的亲戚追偿;如果你们有足够证据原告明知你亲戚是“实际贷款人”(比如原告自认等),法院仍判决你们承担责任的,则支持你们上诉。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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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02187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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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15 19:04
及时委托律师核实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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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9-15 22:25
谁借款谁偿还。然后起诉追偿。
回复时间: 2018-09-15 17:11
你的名义,你签字,打入你的卡,没可能你不用还
回复时间: 2018-09-15 18:04
1,你借自己的名字给人家贷款使用,人家不还款,你应该还款。2,银行明知也没有错误,因为你是自愿的。3,银行贷款程序违法,是银行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给你多贷款没有错误,你应该还款,还款后可以起诉实际用款人要求还款给你(等于他向你借款使用了)。4,如果你有“a、贷款合同不是你签字,b、你没有同意银行把贷款汇给人家,你实际上没有收到贷款”的证据,可能不会被法院判定还贷款。5,还需要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
追问:

案例9:债权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假借别人名义借款,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沈阳农村信用社与史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44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第三人鞠某(备注:实际用款人)借用史某(备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被告人曹某在明知用款人为鞠某的情况下自愿提供担保,而且原告对此亦是明知。所以原告与第三人鞠某双方虽然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原告在明知实际贷款人是第三人鞠某的情况下仍予以发放贷款的行为,应视为原告与第三人鞠某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如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故鞠某应承担到期清偿贷款并给付利息的责任。
被告史某虽是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其未实际受领或使用贷款,在原告对此存在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史某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故被告史桂生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上面胜诉的案例依据是什么

回答:

1,不知道,我没有参加案例案件的审理,没有看到证据,没有进行证据质证。不能乱表态。2, 你的案件按照你的陈述胜算不大。3,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啊!4,对每一个案件的认识和判决,每个人,每个法官,每个法院可能认识和判决都不一样的。

回复时间: 2018-09-15 18:23
依法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8-09-16 11:46
这是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后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8-09-16 15:42
你好,主要依据谁借款谁偿还,可以起诉追偿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后处理,有什么问题建议您直接来电进行咨询,我们会针对情况为您进行解答,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8-09-19 08:11
答:签订三方协议,也就是银行,你,你亲戚共同签约,同意你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9-19 12:12
可否考虑上诉、申请再审?或另案起诉你亲戚?
回复时间: 2018-09-19 12:42
委托律师去处理,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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