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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

吉林-吉林 09-19 09:4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简言之,拆迁人应当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请问:(1)被拆迁人哪几项权利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补偿?(2)哪项权利补偿是造成停产停业给付的?该条例全文百度可查。这两个问题能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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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19 11:52
拆迁条例现在都已经废止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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