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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借款给一事业单位,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不明确

四川-绵阳 09-28 19:4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个人借款给一事业单位,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约定不明确,后按合同法六十一条双方协定了利息标准,按同期银行利息每万元每天3元2角5分2厘结算,由于借款人逾期近六年,所以我以民间借贷的关糸起诉,法院确定了合同內,外的利息标准己作判决,由于借款单位违背合同资金用途,将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借给他人投资酒店盈利营业而改变用途,属于违约行为,我和借款人约定,按中国人民锒行规定执行,所以我能以合同纠份的案由从起诉,按合同法197,203条规定追究借款合人合同期满内的违纷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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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9-28 19:44
你好!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8-09-29 08:29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8-09-28 20:03
可根据合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贷款利息范围之内主张权利,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9-28 21:10
已经判了不能再起诉了。
回复时间: 2018-09-28 22:33
损失由违约方赔付。
回复时间: 2018-09-29 10:36
你好,目前已经起诉了吗?你叙述的情况还不够详备,如有需要可电话或微信联系我详谈,我再帮你分析。
回复时间: 2018-09-29 13:59
已经判了不能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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