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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伤残5级的赔偿标准

新疆 06-13 12:49  悬赏 0  发布者:符聪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1名电力企业职工,2009年10月28日受领导委派到厂门外道路维护缷煤车辆秩序。这时,一辆缷煤车驶过来,我连忙打手势示意其靠边排队停车,可是该司机不管不顾继续向前驶来,将我撞倒。造成左臂肘上截肢,终生残疾。当时交警部门给认定的责任是我违反《交法》第39条,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车.兜售.发送物品等交通安全行为。之规定。负次要责任,肇事方为主要责任。现在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当时对此也不懂,现在已过了时效期。请问我的认为对不对,如果是对的,现在请求法院判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行不行。虽说已认定工伤3级,但社保部门对此由交通事故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不与补偿,先于肇事方赔偿后,再与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我已做了司法鉴定是5级,请问我与肇事方要求民事赔偿标准应该如何算?情详细举例说明行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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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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