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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金某(男,生于1986年9月20日,家住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洛峪街村街西组)

陕西-商洛 10-05 18: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侄子金某(男,生于1986年9月20日,家住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洛峪街村街西组),就是千万打工仔中的一员。     金某是东莞市蔚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乐,住址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永业一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波)品质部员工(编号125),每日的常态工作强度是从早上7:30到晚上10:30的15余小时(含就餐时间),而且没有双休日。9月24日是星期六,金某照常被安排加班,当金某从早上7:30连续工作到晚上9:30许,在车间突发疾病晕倒被蔚乐安排员工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9月25日晚上7:30死亡,从发病到死亡间隔仅仅22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情形,明显属于工伤。     9月25日我们接到蔚乐通知后,即前往与蔚乐协商处理金某后事,期间,蔚乐的总经理熊俊多次声称“我们已经尽了人道,给你们三人1万元交通费补助,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否则,你们告到天上也没用,我告诉你们,我们厂是当地黑社会大哥开的,随你们告状上访”。面对蔚乐的恐吓,我们三位家属无奈的于29日晚悄悄地离开了东莞。     10月7日我们又给蔚乐邮递了协商金某后事的EMS邮件,14日再发电子邮件,时至今日已61天,蔚乐若无其事,对金某工亡的后事拒不答复、拒不处理、不闻不问,使金某的尸体至今下落不明。蔚乐长期变相强迫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5余小时(含就餐时间),即每个职工每个工作日超负荷88%,公休日加班也是如此,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生命健康权,致死职工后又拒不承担责任。     蔚乐以黑社会手段强迫威胁金某家属接受1万元了结此事不成后,对金某尸体和工亡待遇置之不理。     金某父亲金某某就金某一个独生子,自9月24日晚接到金某出事电话以来,悲痛欲绝,当晚就昏倒送到医院抢救,目前还在医院处于恢复期间。金某母亲于2013年11月病逝。想想他们把金某从一个襁褓婴儿抚养成30岁五尺男儿的点点滴滴,年近60岁的孤独老人如今孤苦无依,求告无门。     我们自从9月29日胆怯地离开东莞后,不敢再去蔚乐理论金某我们当地律师对金某工   现求救于愿意作金辉工亡的代理人,代理费可协商。     联系人金某叔叔金先生1580296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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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0-05 23:20
这是可以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8-10-08 09:15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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