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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资拖欠

 10-07 16:50  悬赏 0  发布者:gzjf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南平 回答:(1)
2009年进入公司工作。持续交社保至今。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个人。
2016年2月继续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讨要合同也不给。 实际工作任务在a项目部。实际工资由项目部发放。
2016年10月,a项目负责人说公司要求员工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用工协议,后签订了协议。
2016年12月中旬,与公司总经理签订用工协议,在b项目部工作。同时确认在a项目部工作签订的用工协议(a项目未竣工,需继续配合收尾工作)。
后来a项目部未完全发放工资,追讨后于2017年10月公司出面协调补发部分工资,还拖欠部分工资。
问:a项目部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是与a项目部的劳动关系?
问题补充:
希望有回答问题的依据  在a项目部工作任职均有公司法人代表委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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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10月07日 17时06分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对于劳动关系,只有公司具体独立法人地位才能成为用工主体资格。项目部只是承建单位、公司临时的内部管理部门。所以,发生劳动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公司,同时申请仲裁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司。项目部和个人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基本满意 就是我和项目部签到补充用工协议无效, 不影响我先前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

回答:

不影响的。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不仅是合同,为你缴纳社保也是一种证明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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