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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12-30 12:01  悬赏 10  发布者:wyq爱好法……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定西 回答:(5)
法律律师,您好!我与定西市安定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下文简称旧改办)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后,发现旧改办与评估公司串通,对我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属于伪造,以伪造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的依据,另外,我所在的拆迁片区的建设单位是甘肃恒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我所在的拆迁片区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住宅小区和商业性的开发,因此不属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与我签订合同的拆迁人应是甘肃恒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且我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旧改办与定西市安定区城乡建设局为同一单位,因此,我认为:1、旧改办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无权签订拆迁协议;2、旧改办与城乡建设局为同一单位,在本拆迁协议中作为拆迁人,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本条明文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法律法规中的“不得,必须”带有国家强制性,我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其次,旧改办与评估公司以及开发商三方合谋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导致我财产损失70多万。我认为旧改办虚构合同主体,连《拆迁许可证》都属于自己单位伪造,我以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我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又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驳回再审申请,做出了(2011)甘民申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书,如此荒唐的事情是通过三级法院裁判,伪造的评估报告变成了真的,伪造的《拆迁许可证》变成了真的。我不服省高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提交了再审申请书,我已经四次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大厅交涉案件,至今既未予立案,又没有驳回,让我2013年来会作出答复。
    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旧改办故意虚构合同主体,隐瞒事实,虚构真相,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已构成以非法占有的事实,采用虚假的评估报告,对我造成70万元的损失,能否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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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2月31日 11时16分
很难构成犯罪。建议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谈判、复议、诉讼等方式来提高补偿。 


详情可来电来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麻烦你了,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30 13:41
你好,难。
回复时间: 2012-12-30 15:48
你好,鉴于情况复杂,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具体事宜,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2-30 16:05
不可以,不属于诈骗。
回复时间: 2012-12-30 16:11
你好,很难认定对方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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