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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是2015年10月8号到2018年12月31号

安徽-合肥 10-19 15:29  悬赏 0  发布者:小默 回答:(6)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是2015年10月8号到2018年12月31号。但是今天公司人力给我打电话说要辞退我,理由是我不适合现在已经做了三年的工作了,要求我这个月月底办理手续,但实际上我并没有犯什么违法公司错误的事情,这样直接通知辞退我,简直是对我工作上的莫大的羞辱,我想咨询下,我该怎么样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无正当理由的辞退我,按法律规定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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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0-19 15:31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10-19 15:35
你好!发生劳动纠纷,不能协商处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10-19 16:08
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8-10-20 11:50
搜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回复时间: 2018-10-19 16:5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8-10-20 11:49
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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