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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仲裁,一案两判
河北-廊坊 01-07 17:05 悬赏 10 发布者:weifaz……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
今有一案涉及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立案前审查、法院审理、行政、民事等多领域的法规,案件应该怎样定性?仲裁是否有权裁决和法院裁定正确与否?国土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违法?裕鑫公司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此问题希望各位专家给予咨询帮助并请法学界朋友从学术角度进行讨论。案件回放: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银堤瀑步”项目,属三门峡市政府旧城改造项目,同时被列为三门峡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要求2011年7月1日必须开工(因涉及拆迁户回迁)。
2010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2010)204号文件重申,并严令“毛地”出让,对违令者“应立即责令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涉案2012-17号宗地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24日在该局五楼会议室挂牌出让,编号为2010-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2.8亿元的价格被裕鑫公司竞得,并即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就在出让合同签署前,裕鑫公司发现该宗地存在边界不清,外围侵占,地下管道等问题,属于毛地出让,按政策应予撤销。裕鑫公司立即与2011年1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三门峡国土资源局反映此问题,并拒绝签署转让合同。局长及分管副局长,答复将合理解决,希望尽快签署该合同。裕鑫公司随与国土局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了豫(二)出让( )第005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无编号,无交地日期,裕鑫公司先后支付了1.4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但国土资源局既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交付土地。裕鑫公司为了配合政府化解矛盾,做好安居工程,先后为当地政府垫支拆迁费3290万元。在市政府的百般协调下,裕鑫公司仅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解决主要问题。反而国土局又对相邻建筑物增加容积率,对该宗用地产生了恶劣影响,同时三门峡国土局还多次致函供电公司要求对该项工程停电。国土局的用意何在?耐人寻思。
为此,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向三门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不向裕鑫公司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要求支付另一部分出让金1.4亿元,三门峡裕鑫公司随即向仲裁委递交了要求对该宗地鉴定的申请。三门峡仲裁委于2011年12月23日不顾被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及仲裁庭三名成员中两名成员一致要求应该评估后再仲裁的意见,仲裁委一意孤行,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仲裁原则,违法作出不同意鉴定的意见,并作出了三仲裁字(2011)30号裁决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该事项不属仲裁范围不予裁决。剩余地款应在一年后缴纳,并收取了被申请人的仲裁费40万元。
作为公务员三门峡政府法制办主任的崔晓战却担任着三门峡市仲裁委主任。
一份仲裁又引发三门峡中院同时发出了两个裁定。
鉴于此裕鑫公司2011年5月10日向三门峡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三门峡中院同时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就该宗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标的物与公告严重不符,瑕疵和争议面积合总面积的34.4%,当事人双方同意鉴定论证,并产生法律效力。
就在行政案件审理期间,三门峡国土资源局又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2012)30号仲裁裁定的执行申请,受理后行政庭做了调查听证,并作出了(2012)三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三门峡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三门峡仲裁委三仲裁(2011)30号仲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裁定生效后,三门峡中院又就同一个案件又出了一份(2012)三民执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为:一,撤销(2012)三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予以审查。
就本案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请几位专家给予指导,并就此案涉猎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三门峡仲裁办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是否合法?
此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仲裁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仲裁裁决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
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申诉最高院、省高院均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三门峡中院不但受理而且审委会集体违法撤销了该裁定,裕鑫公司如何去申请撤销审委会作出的错误的裁定?
裕鑫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土地出让行为应作为什么性质的案件。
三门峡国土资源局是具体的行政机关,此案中有哪些违法地方,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在此案中应采取哪些行政行为来弥补过失?
此案不难看出,涉案数额大,历时时间长,裕鑫公司这些损失当由谁来补偿,除了行政的仲裁及法院几个环节,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怎样主张权力,怎样保护?
作为仲裁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是否要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作为人民法院裁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下一步裕鑫公司应怎样去维权?
今有一案涉及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立案前审查、法院审理、行政、民事等多领域的法规,案件应该怎样定性?仲裁是否有权裁决和法院裁定正确与否?国土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违法?裕鑫公司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此问题希望各位专家给予咨询帮助并请法学界朋友从学术角度进行讨论。案件回放:
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银堤瀑步”项目,属三门峡市政府旧城改造项目,同时被列为三门峡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要求2011年7月1日必须开工(因涉及拆迁户回迁)。
2010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2010)204号文件重申,并严令“毛地”出让,对违令者“应立即责令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涉案2012-17号宗地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24日在该局五楼会议室挂牌出让,编号为2010-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2.8亿元的价格被裕鑫公司竞得,并即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就在出让合同签署前,裕鑫公司发现该宗地存在边界不清,外围侵占,地下管道等问题,属于毛地出让,按政策应予撤销。裕鑫公司立即与2011年1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三门峡国土资源局反映此问题,并拒绝签署转让合同。局长及分管副局长,答复将合理解决,希望尽快签署该合同。裕鑫公司随与国土局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了豫(二)出让( )第005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无编号,无交地日期,裕鑫公司先后支付了1.4亿元的土地出让金。但国土资源局既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交付土地。裕鑫公司为了配合政府化解矛盾,做好安居工程,先后为当地政府垫支拆迁费3290万元。在市政府的百般协调下,裕鑫公司仅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解决主要问题。反而国土局又对相邻建筑物增加容积率,对该宗用地产生了恶劣影响,同时三门峡国土局还多次致函供电公司要求对该项工程停电。国土局的用意何在?耐人寻思。
为此,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向三门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不向裕鑫公司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要求支付另一部分出让金1.4亿元,三门峡裕鑫公司随即向仲裁委递交了要求对该宗地鉴定的申请。三门峡仲裁委于2011年12月23日不顾被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及仲裁庭三名成员中两名成员一致要求应该评估后再仲裁的意见,仲裁委一意孤行,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仲裁原则,违法作出不同意鉴定的意见,并作出了三仲裁字(2011)30号裁决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该事项不属仲裁范围不予裁决。剩余地款应在一年后缴纳,并收取了被申请人的仲裁费40万元。
作为公务员三门峡政府法制办主任的崔晓战却担任着三门峡市仲裁委主任。
一份仲裁又引发三门峡中院同时发出了两个裁定。
鉴于此裕鑫公司2011年5月10日向三门峡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三门峡中院同时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就该宗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标的物与公告严重不符,瑕疵和争议面积合总面积的34.4%,当事人双方同意鉴定论证,并产生法律效力。
就在行政案件审理期间,三门峡国土资源局又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2012)30号仲裁裁定的执行申请,受理后行政庭做了调查听证,并作出了(2012)三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三门峡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三门峡仲裁委三仲裁(2011)30号仲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裁定生效后,三门峡中院又就同一个案件又出了一份(2012)三民执审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为:一,撤销(2012)三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予以审查。
就本案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请几位专家给予指导,并就此案涉猎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三门峡仲裁办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是否合法?
此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仲裁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仲裁裁决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
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申诉最高院、省高院均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三门峡中院不但受理而且审委会集体违法撤销了该裁定,裕鑫公司如何去申请撤销审委会作出的错误的裁定?
裕鑫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土地出让行为应作为什么性质的案件。
三门峡国土资源局是具体的行政机关,此案中有哪些违法地方,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在此案中应采取哪些行政行为来弥补过失?
此案不难看出,涉案数额大,历时时间长,裕鑫公司这些损失当由谁来补偿,除了行政的仲裁及法院几个环节,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怎样主张权力,怎样保护?
作为仲裁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是否要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作为人民法院裁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下一步裕鑫公司应怎样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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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07 17:36
这些问题还要展开讨论呀,要看具体的出让合同,裁决书,裁定,建议做好当面详细了解。如有需要可以QQ996819621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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