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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请帮我,十万火急

广西-南宁 11-24 18:01  悬赏 10  发布者:abc305…… 给我留言  回答:(3)
案例分析二
 
【案由概述】
2001年,杨正文与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购买丽泽新星项目房屋一套,并付清全部购房款。其后鼎恒公司未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交付房屋,为此,杨正文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杨正文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1年11月3日,我与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我购买鼎恒公司开发的丰台区丰北路丽泽新星1层23号房屋,单价8500元/建筑平方米,总价款245735元。我应在2001年11月5日付清全部购房款,鼎恒公司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换签正式合同,并在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此后我于2001年11月6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但鼎恒公司没有与我换签商品房预售契约,亦未交付房屋。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并判令鼎恒公司条件具备时与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适时交付房屋,自2002年11月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鼎恒公司辩称:这里的认购书已经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书应为无效。不同意杨正文的诉讼请求给付相应利息。
 【案件事实及证据】
2001年11月3日,鼎恒公司与杨正文签订认购书。约定:鼎恒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45号的丽泽新星1层23号房屋出卖给杨正文、该房建筑面积28.91平方米,单价8500元/建筑平方米,房价款计245735元。双方约定,杨正文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10000元,其余购房款于2001年11月5日付清、鼎恒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与杨正文换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于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该认购书同时附有该房及共用部位装修和设备标准。认购书签订后,杨正文于2001年11月6日向鼎恒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但鼎恒公司没有按认购书的约定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另查,鼎恒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45号的丽泽新星项目名称已变更为鼎恒新星,鼎恒新星5-19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1一4层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认购书、购房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书证在案证明。
   
问题:
1、何谓认购书?本案当中的认购书能否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的认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的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为什么?支付利息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按什么标准支付?
4、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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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199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1-25 12:07
你好,详细咨询需要支付咨询费的哦!尊重律师劳动!
  • [广西-南宁]
  • 胡钦律师 VIP
  • 电话:13768617880
  • 214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8-11-27 11:29
尊重律师劳动,才可以得到全面、准确的答案;否则可能你问几百位律师也得不到答案的。
回复时间: 2018-11-2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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