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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侵犯著作权?
12-10 11:07 悬赏 0 发布者:178639……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淄博 回答:(12)案件详情:1、我写了本本地党史人物传记,县党史办与我合作出版,封面署名为“某县党史办编”、“某某著”。书稿寄交某出版社,该出版社审查后决定出版,向县党史办发来版权页,由县党史办在当地印刷厂印刷。2、县党史办拿到版权页后,向市委党史委回报此事,市党史委当即阻止县党史办印刷出版该书。其理由是:依据省委党史研究室制定的《关于党史类作品审读把关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 审读把关的党史类作品范围:以单位(部门)名义函请省委党史研究室协助审读的涉及中共党史特别是涉及省党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拟公开出版发行或展映的图书书稿……展览等。”“第四条 审读实行逐级把关。市、县(市、区)直部门拟出版的党史类作品,原则上由同级党史部门审读……反映全省党史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或把握不准的,逐级上报至省委党史研究室审读。” 市党史委认为,该书稿“属于涉及省党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拟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书稿,需按照《关于党史类作品审读把关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程序,由县党史办、市委党史委和省委党史研究室逐级进行审读并出具审读意见。同时,作者要按照审读意见对作品进行修改,并将审读意见和修改后的作品一并交出版社。”“史实审读方面主要依据经中央、省委及市、县(市、区)委组织审定,由各级党史部门编著并正式出版的党史正本,如:《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二卷),《中国共产党山东历史》(第一、二卷)及各市、县(市、区)党史部门编著的党史正本等”。 “该书稿不修改到与党史一致不能出版;不经市、省两级党史部门审查同意,不能印刷出版。”3、 我认为,出版社是按照国家出版法律法规,经过“三审”,认为符合出版标准,报请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才决定出版该书的。市党史委的行为于法无据,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是违法行为,而且省、市、县的“党史正本”存在某些史实错误,如果硬要作者将本来与事实相符的说法修改的与省、市、县党史正本中的错误说法一致,就歪曲了历史,故不同意由他们进行逐级审读。4、市党史委凭借省党史研究室《关于党史类作品审读把关的若干规定》,称其审读是履职行为,该书不经党史部门逐级审读、不依据他们的审读意见修改,就不准印刷出版。5、该书稿本来只送给了出版社审阅,县党史办没有报送市党史委审读,当其收到出版社版权页后,才向市党史委回报此事的。但是,当我对市党史委阻止该书印刷出版提出异议后,市党史委撒谎说:“该书稿是县党史办上报编撰的党史书籍,根据《关于党史类作品审读把关的若干规定》,市党史委对其审读,是上级业务部门的组织履职行为。”县党史办主任也跟着撒谎说:“书稿既送到出版社审查,也送市党史委审查,只是出版社的版权页来到的早。”
我手头有的证据是:1、出版社版权页复印件。2、市党史委给我的书面回复(主要内容是让我依据省党史研究室文件规定修改书稿)。上述纠纷已无协商解决条件,只能提起诉讼。请问:
一、出版社依据出版法律法规决定出版我写的书,市党史委在出版社决定出版该书后,再依据省党史研究室文件阻止该书印刷出版,实施逐级审读,令我修改,于法有据吗?是否侵犯我著作权?
二、市党史委凭借省党史研究室《关于党史类作品审读把关的若干规定》,称“逐级审读把关”是依法履职,这一理由是否成立?能否证明其阻止该书印刷出版并不侵犯我著作权?如果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并侵犯我著作权,主要依据什么法律条文?
三、市党史委关于“县党史办上报”该书请其审读的谎话,如果被法庭采信,对本案判决结果有无决定性影响?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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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精辟而切中要害的回;下列理由能否成立: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4、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内部文件处于下位,省党史委文件是否应服从法律法规?省、市党史委是事业单位。
1、党的机构执行党规党法,什么时候都可以的,已经出版发行了也可以采取措施制止的(要求党史办撤回取消的)。2、县党史办没有按照党规党法及时的向上级汇报是他们的问题,如果造成你们的“合作出版协议”不能出版履行,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追究告他们的,一定会胜诉的。3、如果你们的出版物符合出版规定,谁也阻挡不了的,党中央也不能出面阻止的,但是我认为党的机构和部门是不会直接出面阻止的,他们可能会“不容许县党史办和你合作出版的”。4、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法律,省党史委内部文件和党规党法,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和国家法律没有什么上下关系的。5、党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所以他们是不会直接阻止《出版社》的,如果他们敢直接阻止干预《出版社》出版刊物,咱们 就告他们“保赢”。6、在说党的部门要管也不会直接的书面的管啊!,一个电话一个暗示,我想那个出版社也不会“不明白”吧,那时候出版社不予出版的理由会有100个,你告得了吗,告也告不赢啊!7、而且我认为1921年以后我国的近代历史就是我党我军的历史,不是谁都可以发行这方面的《出版物》的,必须要严格审查的,必须要有一个基本要的,是不能“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以上仅仅是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啊!
您的回答精辟透彻精彩!去年10月县党史办与我口头商定合作出版,书稿寄出版社,没送市党史委。出版社发来版权页后县党史办汇报,市党史委阻止印耍后,我开始上访维权,上访过程中(没到最后结束),县党史办未经我同意,与出版社解除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如果我打县党史办,1、从哪点入手?2、他们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吗?(有关材料已发您邮箱,这里放不下)请谅。恭候您的答复。深表敬意和谢意!82岁咨询者恳请您的援助指教。
- [河南-郑州]
- 单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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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好!谢谢您回答我的咨询。我的问题可能像您说的太专业,故敬请您这样的专业人才指教。您上午给我的答复好像正说着被什么事打断了,劳驾您对我咨询的问题(包括最后3个小问题)给予解答。谢谢!重申一点:先是出版社决定出版我写的书,然后市党史委才阻止该书印刷出版、硬要逐级审读、令我修改书稿。祝全家好1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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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 周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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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著作权问题如果是不受保护对象、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的,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三、个人认为市党史委凭借省党史研究室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理合法的,你如果想从司法途径得到救济是很困难的。
四、此上属于个人意见,更多问题你可以来电咨询。
谢谢您的认真回复!司法途径救济的确很困难。下列3点可否成为我的救命稻草?
1、出版社审阅后报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决定出版,可否视为行政通过了?2、先是出版社决定报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出版,然后市党史委(县级事业单位)阻止印刷出版,硬要审读,可否视为超越职权? 3、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文件处于下位,省党史委文件是否应服从法律法规? 我上述3点疑问,恳请您解答指教,不胜感激!敬听您之高见。
第一点可以这样认为,第二点个人认为没超过职权,行政系统一层层审批是常态。第三点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周先生好!谢谢二次给我的精辟的回答。下列理由有否破解作用: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报,超出审读范围是其自身造成的。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敬候回答。
1、已出版的还是可以审核,没有超出范围。2、第二个问题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3、个人认为没有超过,市党委完全可以向出版社发函要求停止发行,市党史委可称,其是对县党史办行使党内的管理职责,属于党内事务,这个角度出发是完全合理的,对你很不利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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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因你与县党史办合作出版该书,县党史办就不得不服从上级的命令,那么,该书的出版就会受到影响;
三、如果可以的话,建议不妨尝试以个人名义单独出版该书。
龙先生好!谢谢您的热情回答。我已82岁了。你所说的县党史办不得不服从上级命令是对的。令我不满的是市党史办。下列3点可否成为我的救命稻草?
1、出版社审阅后报请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才决定出版,出版行政部门享有法定管理权。2、先是出版社报请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出版,然后市党史委(事业单位,没有出版管理权)阻止印刷出版,硬要审读,可否视为超越职权? 3、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文件处于下位,省党史委文件是否应服从法律法规? 我上述3点疑问,恳请您解答指教,不胜感激!敬听您之高见。
您好,一、出版行政部门享有法定管理权;
二、市党史委阻止县党史办印刷出版该书,属于属于党内的事务,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三、因你是与县党史办合作出版,因此,市党史委可称,其是对县党史办行使党内的管理职责,并非侵犯你的著作权。这是很好的借口,对你非常不利;
四、因此,如前所述,如果可以的话,建议不妨尝试以个人名义单独出版该书。市党史委就没有理由可以干涉了
龙先生好!谢谢二次给我的精辟而切中要害的回答。下列理由有否破解作用: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报,超出审读范围是其自身造成的。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敬候回答。
您好,1、个人认为,没有超出审核房屋;、
2、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市党史委对县党史办行使党内的管理没有问题;
3、前面已经阐述,市党史委可称,其是对县党史办行使党内的管理职责,并非侵犯你的著作权;
4、如果你可以个人名义出版,则市党史委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审核。否则,就侵犯你的权利。
- [北京-朝阳区]
- 丁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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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好!谢谢您对我咨询的“出版社已决定出版的书……,是否侵犯著作权”问题的认真回复。您的建议很好。我82岁了,中文专业,法律知识极其浅薄。直觉上感到市党史委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但对其凭借省党史委文件称其是依法履职这点找不到准确可靠的反驳理由。我仔细理理事情的头绪,到明天下午或者后天打电话恭听您的指教(我现在外地)。谨致敬意和谢意1
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谢谢您再次答复。!为怕打电话打扰您工作,仍在此咨询。下列理由能否成立: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4、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文件应服从法律法规。省、市党史委是事业单位。恭候回答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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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社最终决定该书能否印刷出版?
3.市党史委阻止以县党史办名义印刷出版该书才是症结所在?
4.你可建议县党史办放弃署名权?
曾先生好!谢谢您给我的精辟而切中要害的回答。下列理由能否成立: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报,超出审读范围是其自身造成的。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敬候回答。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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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好!谢谢您的明确回答。这对我做决断大有好处。我82岁了,中文专业,法律知识极其浅薄。下列3点可否成为我的救命稻草?1、出版社审阅后报请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才决定出版,出版行政部门享有法定管理权。2、先是出版社报请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出版,然后市党史委(事业单位,没有出版管理权)阻止印刷出版,硬要审读,可否视为超越职权? 3、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文件处于下位,省党史委文件是否应服从法律法规? 我上述3点疑问,恳请您解答指教,不胜感激!恭听您之高见。
出版社是否决定出版属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此出版社不同意出版可以到其他出版社进行,至于行政机关阻止出版,可以要求出具依据。
- [云南-昆明]
- 李俊明律师
- 1208积分
李律师好!谢谢您的明确回答。这对我做决断大有好处。我82岁了,中文专业,法律知识极其浅薄。下列3点可否成为我的救命稻草?1、出版社审阅后报请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才决定出版,出版行政部门享有法定管理权。2、先是出版社报请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出版,然后市党史委(事业单位,没有出版管理权)阻止印刷出版,硬要审读,可否视为超越职权? 3、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文件处于下位,省党史委文件是否应服从法律法规? 我上述3点疑问,恳请您解答指教,不胜感激!恭听您之高见。
- [上海-浦东新区]
- 冯永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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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律师好!谢谢您的答复并遵照去做。请您明确指教告知:市党史委是否侵犯我著作权。这对我做决断大有好处。下列3点可否成为我的救命稻草?1、出版社审阅后报请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才决定出版,出版行政部门享有法定管理权。2、先是出版社报请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决定出版,然后市党史委(事业单位,没有出版管理权)阻止印刷出版,硬要审读,可否视为超越职权? 3、国家出版法律法规是上位法,省党史委文件处于下位,省党史委文件是否应服从法律法规? 我上述3点疑问,恳请您解答指教,不胜感激!恭听您之高见。
一、出版行政部门享有法定管理权;
二、市党史委阻止县党史办印刷出版该书,属于属于党内的事务,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三、因你是与县党史办合作出版,因此,市党史委可称,其是对县党史办行使党内的管理职责,并非侵犯你的著作权。这是很好的借口,对你非常不利;
四、因此,如前所述,如果可以的话,建议不妨尝试以个人名义单独出版该书。市党史委就没有理由可以干涉了
- [山东-济南]
- 闫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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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先生好!谢谢二次给我的回答。下列理由有否可以成立: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报,超出审读范围是其自身造成的。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敬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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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好!谢谢您给我的精辟回答。下列理由能否成立:1、省党史委文件二、四条规定的审读范围是“拟”出版的图书(即想要、打算出版的图书),该书出版社已决定出版,超出其审读范围。2、县党史办开始未报送市党史委书稿,出版社决定出版后才回报,超出审读范围是其自身造成的。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省出版局才有权责令违反出版规定的书停止印刷发行,该书不违反出版规定,市党史委阻止印刷出版超越职权。敬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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