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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王刚、张冬梅(两人系夫妻关系)由于资金周转问题

河北-保定 12-10 20:4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王刚、张冬梅(两人系夫妻关系)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王佳欣陆续借款 900,000 元。债权到期后王刚、张冬梅均无力偿还借款。2013 年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约定抵消”原则,王刚、张冬梅将位于保定市假日雅典城小区12号楼1单元103室的房屋租赁给王佳欣三十年,以折抵欠款900,000 元。 2013 年 3 月 28 日,王佳欣与王刚、张冬梅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 2500 元,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3 年3 月 29 日至 2043 年 3 月 28 日止,共计三十年,房屋租金总额为 900,000 元。2013 年 3 月 28 日王刚、张冬梅给王佳欣出具一张一次性交付租金 900,000 元的收条。2013 年 3 月王佳欣朋友开始居住此租赁房屋。 2012 年 10 月,王刚、张冬梅在王佳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租赁房屋卖给赵强。2013 年 6 月 15 日赵强与居住房屋的王佳欣的朋友就腾退租赁房屋发生争执,还报了警。当天王佳欣联系王刚、张冬梅,他们说房子是因为他们欠赵强的钱,作价 1,400,000 元卖给赵强了,也没有实际给钱。但是之后王佳欣再给王刚、张冬梅打电话显示已停机,现王刚、张冬梅二人下落不明,王佳欣已联系不到二人。王佳欣遂向法院起诉赵强。

原告主张:被告与夏天和王刚、张冬梅的买卖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其对争议房屋合法的租赁使用权,主张被告与王刚、张冬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方与王刚、张冬梅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应属无效,要求原告方立即履行腾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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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1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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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1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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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1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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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12-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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