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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公司的时候公司与我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时间是从2018年6月2日到2019年5月30简称合同A

浙江-宁波 12-14 20:05  悬赏 0  发布者:四个叉 回答:(4)
进公司的时候公司与我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时间是从2018年6月2日到2019年5月30简称合同A,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从2018年4月15日到2019年2月28日简称合同B。合同A里面注明:年休息40天法定节假日都算在里面。至今公司未交保险。现在因各种原因想辞职了,但是合同A里面有一条:一旦发现乙方与竞争对手合作及私下接业务或中途辞职,经查实后,补偿给甲方损失费叁万元整,即解除合同。我不想出这个冤枉钱,我要怎么做,公司的做法是不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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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2-14 20:14
可以先委托律师分析一下。
回复时间: 2018-12-14 20:31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8-12-14 20:32
是否有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8-12-15 00:14
你是否存在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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