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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咨询

山东-济南 12-25 16:47  悬赏 0  发布者:刘甲明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杨某是公司股东之一也是总经理。
2014年3月28日公司因周转资金困难借孙某现金30万元,并承诺支付每月1%的利息。
2015年1月杨某冒充孙某的签字,写了一张收回借款收据,指示公司会计转抵了杨某10万元的应交股金,转抵了杨某原欠公司款20万元。
    孙某多次催还借款,杨某都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推拖。2018年孙某手持公司会计打的30万元的借条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及利息。公司应诉,经查公司账簿和记账凭证2015年1月30万元已经归还,账面上已经不欠孙某款了。孙某法庭上提出异议不是他写的收到条,这些年杨某也没有给他说过办理归还手续的事,更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的还款。
法院判决公司应该归还此款。到现在杨某私下才承认是他冒充孙某写的收到条,现在事情暴露了也不道歉也不积极偿还公司款。
      请问杨某此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什么罪名?公司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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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12-25 17:02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来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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