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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广西-贵港 12-29 18:27 悬赏 0 发布者:159550……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贵港市委组织部要出版一本书反映先进人物的事迹,桂平组织部给我布置任务,指定我写桂平国税局稽查局局长黄志强,黄志强拿了一些资料来,我参考了其中一篇《一把闪亮的卫税利剑》,对黄志强进行了采访,然后写成《扬眉剑出鞘》,后贵港组织部收入《先锋赞》一书(内部印刷,非卖品)。我已退休,打算明年印刷个人文集(自费,非卖品,用途:自存,赠送亲友、文友),其中有《扬眉剑出鞘》,此文采用了前文的大部分内容,并有许多自己采访的内容。文后有对《一把闪亮的卫税利剑》三名作者的鸣谢。为了慎重起见,我征求了其中一名作者的意见,她要求我不要将此文收入个人文集。似乎我若将此文收入的话,就有抄袭之嫌。请问律师:一、上级部门内部出书,作者参考,甚至采用以前作者文章的大部分,涉及侵犯别人著作权吗?二、若引起著作权官司,上级部门(桂平组织部、贵港组织部)以及资料提供者(被写对象)有无连带法律责任?(咨询者:杨海峰,退休前在桂平市教育局工作,现住港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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