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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体育课与同学碰撞造成损伤

黑龙江-伊春 01-10 14:11  悬赏 25  发布者:151993……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你好,本人11周岁孩子,在学校体育课期间,抢篮球,与其他同学双方奔跑抢球发生碰撞,造成另一方同学摔倒,下唇部以及门牙松动,事情发生后,学校通知家长来处理,我家现行垫付了缝合及治疗等费用1400元,之后受伤同学一颗牙齿损坏,取了神经,现在要求我家继续赔偿5000元,请问这件事情上,学校负什么责任,对方家长应承担什么责任,我这么认为,此次事件,1、学校在体育课期间,没有组织学生有秩序的传递篮球,拍球,或者投篮,而是让孩子乱追球,没有预测到可能发生的意外,没有尽提醒和提示安全的责任2、事情发生后,学校没有立即派人组织受伤学生送医,仅仅是通知双发家长来处理此事,也没有去受伤孩子家进行慰问,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应该有责任。对方孩子我认为也应该有责任,对方孩子是在奔跑抢球时与其发生接触,造成损伤,也应该承担责任,不是我家孩子故意推到,或者打仗造成的伤害,这应该是三方责任,我想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还有三方的赔偿比例是多少?受伤一方提出赔偿5000元是否合理,一颗烤瓷牙,最贵的才1500元,他说医院说补三颗,本身有牙的情况为何要补三颗?是否可以医疗鉴定?还有对方已经报了保险,保险赔付了1100元,已归对方所得
问题补充:
如果进行诉讼,孩子未满18岁,暂时做不了烤瓷牙,现在没有产生费用,请问这个牙齿的费用有没有标准?多少一颗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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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061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1-10 14:23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19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1-10 14:24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9-01-10 14:17
可以申请伤残鉴鉴定
回复时间: 2019-01-10 14:3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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