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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承租方拆迁补偿
江西-上饶 01-20 13:48 悬赏 20 发布者:daly_y 给我留言 回答:(2) 根据以下补偿方案,作为店铺承租方应该有哪些补偿?
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添加: 管理员 添加时间: 2013-01-01 10: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州新闻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老火车站片区交通、水电、管网、消防、教育、办公等市政公用设施陈旧和配套不全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老火车站片区有关规划的要求,以及我市201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特拟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第一条 项目名称 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广信大道、陆羽公园以东;凤凰大道以南;庆丰路、庆丰公园以西;滨江路、解放路以北。具体范围以本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规划范围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信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管支队、西市街道办、北门街道办以及征收范围内的居委会各自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具体工作。其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第五条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从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止为签约期限。但在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 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安置房源,并按征收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1、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2、货币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办公、宾馆、酒店、仓库、车库、医院、工厂、教育等用房及附属房原则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原则:按“征一还一”原则,由区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住宅房和店铺(一层店铺则安置在一层、二层营业用房则安置在二层),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进行。预先补偿的价格按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购买价格也按征收时安置房的评估价。征收工作开展时两种房屋的评估价予以公布。 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5、安置房土地性质:土地性质同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相同。 6、安置房装修标准:房屋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该项内容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住宅房水、电到位;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内,但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房屋装配一个防盗门,户内房间有普通木制门,店面门按规划图纸确定配置。 7、《房屋搬迁验收证》领取办法:被征收人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需搬空房屋,并将产权证、土地证、房屋钥匙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原件交给征收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发放《房屋搬迁验收证》。 8、选房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凭《房屋搬迁验收证》发给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9、房屋拆除原则: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10、安置房产权证办理: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在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需交纳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由区政府负责,安置房与被征收房等面积部分的契税免征,超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理。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理,被征收房屋交纳了维修资金的则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有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第十条 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 1、选择货币补偿:按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①按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②因安置房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28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1平方米—20平方米按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购买。 ③部分产权的房改房,需办理全产权手续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④一楼住宅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房,但工商、税务登记齐全并营业二年以上的店铺,可在住宅房产权调换面积或一次性货币补偿价的基础上上浮20%。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证照齐全正在经营的宾馆、旅社按本方案关于住宅房补偿办法执行,但给予相应的停业损失补偿。 ⑤直管(自管)住房的产权调换,以租赁证为准,产权仍归直管(自管)单位,由承租户继续租赁或由产权单位统一调度安置。 (二)非住宅房 1、选择货币补偿:按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①按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②店铺调换:调换店铺门面宽度约3—5米,店铺深度约15米。被征收店铺实际经营深度超过15米的,按15米深度调换;被征收店铺深度超过15米,但实际经营深度不足15米的,按15米深度调换。调换店铺面积大于或少于被征收店铺的面积,按征收时彼此的评估价互找差,选择调换的店铺原则上不得大于被征收店铺10平方米。 (三)附属物补偿 简易房 80元/平方米 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平方米 围 墙 120元/平方米 压水机或水井 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2500-3000元/座 果树(挂果) 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粪 坑 1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部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3000元/套 煤气管道初装费 2800元/户 (四)装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装修方面损失,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 (1)住宅房 搬迁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1000元搬迁费,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2元/平方米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则×1,选择产权调换则×2)。 临时安置费: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补偿600元/月,超过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6个月)。 (2)非住宅 搬迁费:按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则×1,选择产权调换的则×2),仓库货物搬迁按实际仓储量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3‰×停业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评估值的5%一次性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六)非住宅房搬迁从业人员补助 原则上宾馆按每间套0.8人的系数、酒店按每30平方米1人的系数、店铺按每20平方米1人的系数计算从业人员,每人补偿标准按省政府今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800元×6个月。 (七)其它特殊建筑物补偿 1、柴火间等附属房,经认定是合法的建筑物则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违法(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安置房地点、户型;临时安置方式及期限 (一)安置房地点、户型 ⒈住宅房 地点:明叔路以东;茶圣路、五桂路以南;庆丰路以西;解放路以北(7、8、9、10、11号地块)。小区名称为:御景花苑。 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有55、70、80、90、100、110、125、140、165、180、195、210平方米等十二种,房屋产权面积以竣工实测面积为准。 ⒉非住宅房 安置地点:安平路至明叔路之间的解放路段北侧沿街商铺;茶圣路与解放路之间的明叔路段东侧沿街商铺;明叔路与规划路之间的茶圣路段南侧沿街商铺;庆丰路与明叔路之间的五桂路段南侧沿街商铺;规划路与明叔路之间的五桂路段北侧沿街商铺;五桂路与解放路之间的安平路段两侧沿街商铺;解放路与茶圣路之间的信江西路延伸段两侧的沿街商铺。 (二)临时安置方式及期限 临时安置以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为主,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搬空后开始。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逾期安置给予每月2倍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凡在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能出示《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以下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超出本期限不得享受以下政策。 1、住房保障奖励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区政府优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产权式酒店公寓除外)且在市中心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足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 2、契税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免征与被征收房屋等值部分的契税。 3、搬迁速度奖励 征收公告发布后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或货币补偿价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公告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4、产权调换差价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的评估价低于安置房评估价平均值的,且被征收人选择平均值以下楼层安置的,则等同面积内的评估差价总额部分免收,作为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2)被征收住宅房评估价高于安置房评估价平均值的,则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楼层安置,互找价格差。 5、产权调换面积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的面积奖励。 6、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总值2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举报电话:0793-8118362(信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联系人:郑文明。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纠纷处理办法 1、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办报请信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相关规定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予以处理;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清楚的房屋,由公证机关作好房屋勘察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再做出补偿决定。征收有法院查封的房屋,告知相应法院予以处理。 2、征收范围内需要搬迁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排水、路灯、环卫设施等,一律由其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相关规定负责迁建。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上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31日
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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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老火车站片区交通、水电、管网、消防、教育、办公等市政公用设施陈旧和配套不全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老火车站片区有关规划的要求,以及我市201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特拟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第一条 项目名称 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广信大道、陆羽公园以东;凤凰大道以南;庆丰路、庆丰公园以西;滨江路、解放路以北。具体范围以本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规划范围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信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管支队、西市街道办、北门街道办以及征收范围内的居委会各自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具体工作。其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第五条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从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止为签约期限。但在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 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安置房源,并按征收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1、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2、货币补偿原则: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办公、宾馆、酒店、仓库、车库、医院、工厂、教育等用房及附属房原则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原则:按“征一还一”原则,由区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住宅房和店铺(一层店铺则安置在一层、二层营业用房则安置在二层),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进行。预先补偿的价格按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购买价格也按征收时安置房的评估价。征收工作开展时两种房屋的评估价予以公布。 4、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5、安置房土地性质:土地性质同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相同。 6、安置房装修标准:房屋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刮白(该项内容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住宅房水、电到位;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内,但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房屋装配一个防盗门,户内房间有普通木制门,店面门按规划图纸确定配置。 7、《房屋搬迁验收证》领取办法:被征收人领取《房屋搬迁验收证》,需搬空房屋,并将产权证、土地证、房屋钥匙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原件交给征收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发放《房屋搬迁验收证》。 8、选房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凭《房屋搬迁验收证》发给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9、房屋拆除原则: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10、安置房产权证办理:被征收房屋有产权证的,在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需交纳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由区政府负责,安置房与被征收房等面积部分的契税免征,超面积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自理。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理,被征收房屋交纳了维修资金的则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有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第十条 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 1、选择货币补偿:按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①按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②因安置房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28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1平方米—20平方米按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购买。 ③部分产权的房改房,需办理全产权手续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④一楼住宅房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房,但工商、税务登记齐全并营业二年以上的店铺,可在住宅房产权调换面积或一次性货币补偿价的基础上上浮20%。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证照齐全正在经营的宾馆、旅社按本方案关于住宅房补偿办法执行,但给予相应的停业损失补偿。 ⑤直管(自管)住房的产权调换,以租赁证为准,产权仍归直管(自管)单位,由承租户继续租赁或由产权单位统一调度安置。 (二)非住宅房 1、选择货币补偿:按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①按第九条第三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②店铺调换:调换店铺门面宽度约3—5米,店铺深度约15米。被征收店铺实际经营深度超过15米的,按15米深度调换;被征收店铺深度超过15米,但实际经营深度不足15米的,按15米深度调换。调换店铺面积大于或少于被征收店铺的面积,按征收时彼此的评估价互找差,选择调换的店铺原则上不得大于被征收店铺10平方米。 (三)附属物补偿 简易房 80元/平方米 晒谷场 50元/平方米 挡土墙 150元/平方米 围 墙 120元/平方米 压水机或水井 1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 2500-3000元/座 果树(挂果) 1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 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粪 坑 100元/个 电话移机 158元/部 有线电视移机 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 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三相电 4000元/户 家用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3000元/套 煤气管道初装费 2800元/户 (四)装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装修方面损失,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 (1)住宅房 搬迁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1000元搬迁费,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2元/平方米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则×1,选择产权调换则×2)。 临时安置费: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补偿600元/月,超过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8元/平方米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6个月)。 (2)非住宅 搬迁费:按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则×1,选择产权调换的则×2),仓库货物搬迁按实际仓储量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3‰×停业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评估值的5%一次性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六)非住宅房搬迁从业人员补助 原则上宾馆按每间套0.8人的系数、酒店按每30平方米1人的系数、店铺按每20平方米1人的系数计算从业人员,每人补偿标准按省政府今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800元×6个月。 (七)其它特殊建筑物补偿 1、柴火间等附属房,经认定是合法的建筑物则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违法(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安置房地点、户型;临时安置方式及期限 (一)安置房地点、户型 ⒈住宅房 地点:明叔路以东;茶圣路、五桂路以南;庆丰路以西;解放路以北(7、8、9、10、11号地块)。小区名称为:御景花苑。 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有55、70、80、90、100、110、125、140、165、180、195、210平方米等十二种,房屋产权面积以竣工实测面积为准。 ⒉非住宅房 安置地点:安平路至明叔路之间的解放路段北侧沿街商铺;茶圣路与解放路之间的明叔路段东侧沿街商铺;明叔路与规划路之间的茶圣路段南侧沿街商铺;庆丰路与明叔路之间的五桂路段南侧沿街商铺;规划路与明叔路之间的五桂路段北侧沿街商铺;五桂路与解放路之间的安平路段两侧沿街商铺;解放路与茶圣路之间的信江西路延伸段两侧的沿街商铺。 (二)临时安置方式及期限 临时安置以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为主,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搬空后开始。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逾期安置给予每月2倍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凡在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具体时间以征收公告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能出示《搬迁验收证》的可享受以下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超出本期限不得享受以下政策。 1、住房保障奖励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区政府优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产权式酒店公寓除外)且在市中心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足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 2、契税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房屋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免征与被征收房屋等值部分的契税。 3、搬迁速度奖励 征收公告发布后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或货币补偿价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公告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4、产权调换差价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的评估价低于安置房评估价平均值的,且被征收人选择平均值以下楼层安置的,则等同面积内的评估差价总额部分免收,作为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2)被征收住宅房评估价高于安置房评估价平均值的,则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楼层安置,互找价格差。 5、产权调换面积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的面积奖励。 6、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主体房屋评估总值2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举报电话:0793-8118362(信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联系人:郑文明。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纠纷处理办法 1、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办报请信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相关规定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予以处理;征收有纠纷或产权不清楚的房屋,由公证机关作好房屋勘察记录,办好证据保全手续,再做出补偿决定。征收有法院查封的房屋,告知相应法院予以处理。 2、征收范围内需要搬迁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排水、路灯、环卫设施等,一律由其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和相关规定负责迁建。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上饶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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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 4863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0 14:21
案件太复杂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面对面咨询,反正免费
- [江西-上饶]
- 杨涛律师
- 259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0 16:32
你好,建议当面咨询,在我们上饶律所咨询是实行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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