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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海外人员,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河北-廊坊 01-20 13:58  悬赏 5  发布者:modeng……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10-7-12入职苏州一家公司,2013-7-12日合同到期。由于工作需要,2011年苏州公司将我派驻海外,公司每个月支付我600美金的派驻津贴(有签派驻协议,协议中有声明公司每月支付600美金),但是这600美金的派驻津贴分苏州及海外2个账户发放,苏州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我苏州的基本工资为3400,每月加上津贴大概在5300左右(有工资条),海外账户每月折算成人民币大概2000左右(仅仅打入账户,每月无工资条)。

现在因为海外这边案子结束,苏州公司人员饱和,公司2013-1-18与我协商于2012-2-10解除此前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我能收到的经济补偿是几个月?计算的标准是多少?是以5300计算,还是5300+2000?此经济补偿金若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是否要扣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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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0 14:10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的时间算,工资还是要承担税的
追问:

工资是要承担税,但是这经济补偿的部分是否需要纳入缴税的范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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