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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山东-青岛 01-21 16:39  悬赏 0  发布者:lhd200…… 给我留言  回答:(8)
本人(我是买方 )2017年一月份买的二手房,当时合同规定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由买房承担,2017年1月份过户时房管局未提醒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份卖方因为一些不愉快的原因起诉我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合理吗?如果合理,为什么现在再提出?我觉得卖方当时可能是提交了什么证明,所以当时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现在提出要求是不是很无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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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1-21 16:47
按合同约定履行。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3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1-21 17:35
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1-21 18:16
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和处理,协商不好可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1-21 17:05
对方起诉依据就是合同
回复时间: 2019-01-21 17:19
合同怎么约定的
回复时间: 2019-01-21 22:16
你好,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9-01-21 22:45
根据合同约定起诉。
回复时间: 2019-01-22 15:02
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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