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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楼下邻居跑我家门口来故意砸门,我对象一开门就和我对象打起来了,我录像被邻居的妈妈把我手机摔了

山东-济南 01-22 08:46  悬赏 0  发布者:艳姐 回答:(3)
我们楼下邻居跑我家门口来故意砸门,我对象一开门就和我对象打起来了,我录像被邻居的妈妈把我手机摔了。然后揪打在一起了。双方都有受伤。最后报警来了以后,去派出所录了口供就回来了。我被邻居妈妈退下楼梯的,脖子不舒服,自己去医院检查了一下。邻居是被120救护车拉去的医院。他们可能是做了伤情鉴定,我们没有。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邻居找派出所让我们承担赔偿他们的医药费,误工费,物体(眼镜)损坏费。派出所找我们两家去派出所自己调节协商。协商结果就是邻居问我们要钱,我们也有误工费 修手机 也有医药费,并不比他少。所以协商不成。派出所说协商不成就双方拘留。我想问一下,协商不成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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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1-22 08:51
这种情况警察不应该处罚你们,毕竟是他们到你家去闹事,他们有重大过错
回复时间: 2019-01-22 09:02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9-01-22 09:46
首先你要向派出所了解对方伤情鉴定结果是什么,有没有构成轻微伤。

根据派出所后面调解来看,基本可以排除对方构成轻伤以上的可能,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你可能面临的是治安处罚,派出所有作出拘留和罚款处罚的依据。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实践中关于“情节较轻”的标准: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侵害人有过错在先,后果轻微的;
(三)在校学生、近亲属之间发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提示:由于信息不足,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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