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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广东 06-24 00:36  悬赏 20  发布者:韓澤賢 给我留言  回答:(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事项,超过一年的就是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问是这样的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4 00:39
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未过时效,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0-06-24 09:17
如果你还在公司工作,就没有超过。
你问这个问题,是想继续在公司做,然后找公司协商?
还是想离开公司,向公司要求赔偿?
具体事宜,你可以免费向本律师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0-06-24 09:28
不是。
回复时间: 2010-06-24 09:57
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如果你还在公司工作,就没有超过。
回复时间: 2010-06-24 10:26
不完全是这样。您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若在深圳,可随时电话联系我,我可为你分析,告诉你法律依据及如何操作,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深圳李雪波律师:13267039593;Q:96145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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