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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二次撤销省高院已经判定前次撤销无效的土地土地证

江西 02-08 16:41  悬赏 0  发布者:baiboy…… 给我留言  回答:(0)
企业与县级政府因土地所有权发生纠纷,县政府行政撤销了该土地的土地证。企业在市中院诉讼县政府,中院判处县政府撤销无效,省高院也维持了中院原判,判决政府撤销土地证无效。 但县政府在高院判决后仍然召开了听证会,用原理由(法院已经认定该理由不合理)继续要求撤销土地证,县政府此举是否合理合法?该如何应对?
问题补充:
企业有一块商业用地,县政府无理由的召开听证会将此土地证撤销,经过法院诉讼,市中院判决县政府撤销行为无效(县政府无有效的法律条),企业胜诉。县政府后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中院原判,终审判决。判决后,政府在没有任何新理由情况下,继续召开听证会,撤销土地证,政府此举是否抗法?是否合理?省高院的判决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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