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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集团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原来是个电子卖场,我负责营运

福建-厦门 02-17 09:2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我集团旗下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原来是个电子卖场,我负责营运,现在卖场要改做商场,目前招商状态,暂时不需要营运人员,就要把我所在的部门四个人中三个女的(资历工作年限都比较久)谈解约,反而留下一个最年轻的在公司呆的最少的那个(关系户),提问1:这样是否合理?2、如果不解约,公司安置我们去集团的另外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职务,该职务整体工资和年收入比我目前岗位低,这样安排是否合理,如果我们不愿意配合安置,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年限赔偿么?3、我于10年进入该公司,当时求职简历中体现了两个工作经历,一份体现2年多点,一份体现1年多点,但我的实际工作年限分别为1年多和半年,如果现在的公司以我简历造假而跟我解约,我是否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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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2-17 10:51
这是可以按照过错来承担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9-02-17 11:35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9-02-17 17:14
你好,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2-18 10:52
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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