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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问题会快速选个最佳】未办理收养关系的养子会被和生母脱离关系吗?
02-27 21:59 悬赏 25 发布者:prince……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和平区 回答:(10)养母希望我参与分割。我生母是我养母亲妹妹,和我养父母三人一起抚养我长大,我户口仍和生母在一起,没有和养父母迁到一个户口本。
【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在收养法颁布之后,1993年生父去世后,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
养母希望我将事实收养关系在法院讲明。证物如下:
她希望我【上庭自述】,以外证物有
1.1999年养父写的收养字条
2.在葬礼上代表养父发言
3.证人证言
4.父子相称的日常短信
5.生活照片
【核心问题是我又想上庭陈述事实收养事实、帮助我养母,但是我不想被认定为养子!!我不想和生母脱离关系!!!】
【本人对继承养父遗产丝毫没有兴趣,只是希望通过在庭上的陈述,完成养母希望我上庭陈述的心愿!!!帮助养母占情理(我们二人一起赡养了养父,事实也是如此)、吸引法官视线】
我知道1992年4月1日后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我的问题是
无论如何法官不会认定我为养子,对吧??????
所以无论如何法官不会给我继承份额,对吧?????
【我不想被认定为养子和生母脱离关系!!!!!!】
烦请您仔细看完我的问题再回答,我明天一定选出最佳答案!!!
- [湖南-长沙]
- 罗喜立律师 VIP
- 电话:18975800696
- 46421积分
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理由是你是养女和对养父赡养较多的人,享有独立的遗产继承权,并附上你上面说的证据,即使不成立养女关系,但你作为主要赡养之一,你也有权利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法》14条有明确规定,同时《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2条更是明确赋予了你独立诉讼的权利,而且你分得的份额一定比前妻的女儿分得多。
二、前妻的女儿从未尽赡养义务,在法律上,他一定会少分,甚至分不到任何遗产,你这个案件中前妻的女儿很可能分不到遗产。《继承法》13条即有明确规定。
综上,我认为你的想法与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想去甚远,你过于悲观,希望以上建议能让你的观点有所变化,并积极主张权利,这些权利的主张并不远影响到你现有与亲生母亲的户籍关系,而是作为对养父赡养特别多的事实为依据。
目前养母已经被我爸的女儿起诉并马上立案,我刚刚将这些答案给我娘(养母)看了,我养母也希望我能分得一份,我是应该主动要求将我自己和我养母一样,再增加一个这个案件的被告吗?还是我怎么能作为原告呢?
哪种方式更有效呢??
你好!这里面有一个很少被人关注的法律程序问题,很容易出错,那就是将此种情况作为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诉讼法及解释的规定》及《继承法解释》的规定,你不能作为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只能提起独立的诉讼,理由如下:
1、你不是继承人,而是法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所以法院不能通知你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只有继承人法院才能通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2、由于你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你的权利独立于继承人之外,所以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对你来说是独立的,你有独立的特别诉讼请求权,所以你只能向承办法官提起独立的请求分割遗产的诉讼,原告是你,他们两个都是被告。
3、由于诉讼法的规定,所以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只能是针对那些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已,对于像你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只能提起诉讼。
综上,正确的方式是你向承办法官提起诉讼,原告是你,被告是他们两个,只有这样,你才能完整有效的表达你的诉讼请求和请求理由,从而使前妻的小孩少分甚至分不到任何遗产。
感谢,我和养母都看了,同意您的意见,最后三个小问题了。我们决定采纳您这边。
1. 由于现在我爸的女儿已经立案起诉我养母了,我们也在所在地聘请了律师代表我养母和我。
现在我要求独立提起诉讼请求,可以直接请我们律师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清单的时候,将我的独立诉讼请求提交给法官吧?不需要再请律师再单独立案吧?
2. 我还存留有一些过去给我养父母赡养生活费,我养母亲笔写的收条,这个可以作为证据吗??
3. 我为我父亲的葬礼支付了一半的葬礼仪式费用,我养母给我也亲笔写了一个收据证明我付了一半仪式费,这个也可以作为证据吗?
谢谢!!!
和刚开妈的民事起诉一样,要有民事起诉状和证据,交给现在案件的承办法官,由法院开具立案缴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这种程序的案件在法院操作的比较少,法院的内部处理不一定相同,但一定不是开庭时提交,而是开庭前提交,要立案、通知、还有举证等环节的时间,所以必须在开庭前向本案的承办法官提交民事起诉状。
完全明白了,我请律师帮我填写一个民事起诉状,现在她去立案了,法官还没通知我们开庭,通知我们的时候,我就请我的律师提出来,将我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提交给法官。这样可以吧???
2. 我还存留有一些过去给我养父母赡养生活费,我养母亲笔写的收条,这个可以作为证据吗??
3. 我为我父亲的葬礼支付了一半的葬礼仪式费用,我养母给我也亲笔写了一个收据证明我付了一半仪式费,这个也可以作为证据吗?
很好,法院通知你养母去拿诉讼文书的时候就让你的律师交给承办法官;上述两个证据都非常利,其他的程序和法律问题,这个律师应当知道如何处理。预祝你顺利实现自己的诉求。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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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收养关系,如下的依据是84年的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第四部分
四、收养问题
(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收养法》是98年修正,99年4月1日实施。需要登记才成立。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适用新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针对你的第一个问题,法定不会认定你们收养关系成立,不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关系。属于亲属间帮助抚养行为。
4、抚养关系不成立,自然没有继承权。
5、结合本案,站在你的角度来说,原本不想认定关系,也不想继承财产。那么你可以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对于养母也无愧,也满足自己的目的。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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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可以形成。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二、本案,你的情况不属于事实收养关系。根据你提供的证据1.1999年养父写的收养字条、2.在葬礼上代表养父发言、3.证人证言、4.父子相称的日常短信、5.生活照片,你与“养父”之间应属于亲属间的帮扶行为。
三、你可以根据你养母的意愿,出庭陈述你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养父和前妻的女儿因怨恨养父抛弃,过去二十年没有任何往来的事实,以此帮助你的养母多得到遗产;
四、虽然,你与“养父母”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但你对养父尽了赡养义务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你如果对遗产丝毫没有兴趣,可以将分得的遗产赠与你养母;你养父母的子女,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对你养父没有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五、综上所述,本案,你与养父母之间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因此,你不需要担心因出庭帮助养母而被法院认定有事实收养关系。你可以放心地出庭陈述事实并举证证明,争取让你的养母多分得遗产。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目前养母已经被我爸的女儿起诉并马上立案,我刚刚将这些答案给我娘(养母)看了,我养母也希望我能分得一份,我是应该主动要求将我自己和我养母一样,再增加一个这个案件的被告吗?还是我怎么能作为原告呢?
哪种方式更有效呢??
您好,一、你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二、你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分割遗产。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为你提供一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以供参考: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南民初字第◑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谢某,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甲。
第三人:沈某乙。(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沈某、徐某,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因与被告沈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春郁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沈某乙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年◑◑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沈某甲、第三人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起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沈持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已于◑◑◑◑年◑◑月21日因病死亡。被告是被继承人与其前妻的儿子。◑◑◑◑年◑◑月24日,被继承人与嘉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继承人个人名下的嘉兴市中基西南路20号1幢506室房屋交由城投公司拆除,同时置换拆迁安置房一套即“嘉兴市嘉城景帆苑26幢206室及车库206c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系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未果。原告认为,嘉兴市嘉城景帆苑26幢206室及车库206c房屋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故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故诉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沈持平所有的房屋嘉兴市嘉城景帆苑26幢206室房屋及车库206c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原、被告各享有上述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某甲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父亲居住的时候对被告父亲相当不好,没有做到妻子的义务。现房屋一直由原告控制,她是撬门进去的。
第三人沈某乙起诉称,第三人系被继承人沈持平的姐姐,多年来一直多方照料被继承人。◑◑◑◑年◑◑月30日沈持平向第三人出具了“遗书”一份,明确其名下所有的中基路煤球厂宿舍506室房屋死后归第三人所有,该遗书由第三人保管至今。2008年遗书中提及的房产因拆迁置换成“嘉兴市嘉城景帆苑26幢206室及车库206c房屋”,拆迁手续与其他相关协议均由沈持平办理。◑◑◑◑年◑◑月21日沈持平在家中被发现确认死亡,事发时,因与原告不和已分居数月。第三人认为,被继承人的遗书系其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虽遗产形态发生变化,但不影响被继承人遗嘱的法律效力。故第三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所有的嘉兴市嘉城景帆苑26幢206室房屋及车库206c由第三人沈某乙继承;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你直接向主审法官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格式与诉状类似,但只列明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XX诉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
二、
事实与理由:(略)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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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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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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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上述逻辑,你当然没有继承权限;
你的问题其实很简单,认定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唯一的判断就是领养手续,没有这种法律基础,那其他都谈不上的。
- [辽宁-葫芦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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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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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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