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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教:刑事申诉对自己又不利影响吗?

 03-11 08:55  悬赏 0  发布者:wang66……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六安 回答:(8)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2014年冬因带领、随同其他其他3人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初到现场时,因未经工程师测量鉴定砍伐数量,涉及2名当事人、不知是合伙砍伐还是分别砍伐的,对当事人等情况一无所知情况下,回单位后讨论、上报局领导对2个当事人分别行政立案,后来当事人找到一个熟人带着来林业局接受询问,询问前寒暄交谈中,我据实说了“合伙砍伐10立方米树木也是刑事案件,除非是分别砍的”(这句话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表述),当天询问了1个当事人,但笔录不知树木原因后来没放入卷宗、不知所踪。之后开展工程师鉴定,按2个案件分别测算2个当事人砍树数量都未达到10立方米的刑事立案标准,后来再询问4个卖树农户和2个当事人,都说是分别砍的、1人砍了2家的树,调查的证据都表明确实是2个当事人分别砍伐的,没有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事实,最后上报局领导批准分别行政处罚。 但是, 2017年3月区检察院反渎局接到举报称我违法办案,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据说也是为了完成办案指标,对我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调查了砍树当事人、卖树农户、原案办案人员及所谓的说情人,在威胁2个砍树人“别人都说了,你不这样说,就把你送到看守所去”“说了就放你回家”等等,砍树人就违背事实交代说接受询问前和我讲过是合伙砍的、找人来说情、作笔录时我又要求他们按照我所说的作回答等等。对原办案人员也反复对口径,违背事实说我带队办案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知道砍伐数量达到10立方米以上、涉嫌刑事案件,而且1个当事人的笔录也说是合伙砍树的情况下(该笔录一直未见到、不知下落),在后来询问农户、再次询问当事人时,要求他们按我说的记录、进行作弊等等,从而最终指控我:在带队查处时,经现场勘验、测量、初查,查明滥伐林木蓄积超过10立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当事人委托“朋友”协调说情,授意当事人供述系分别购买、砍伐,又告之林业工程师将砍伐树木分开鉴定,在询问当事人时按“分开购买并砍伐树木”的方式制作笔录,并作为两个案件向林业局领导汇报,将该刑事案件降格为林业行政案件处理,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7年11月,法院判决犯指控罪名、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检察院的指控完全违背事实,把原案办案各环节时间发生顺序完全故意颠倒,为了坐实我的所谓犯罪,把仅有的一次来人咨询情况、我也没有任何承诺的事实牵强附会当做说情,把我从未参与的卷宗整理工作中出现的个别笔录材料未装订、结案后10个月为了迎检对格式不规范的现场勘验笔录进行调整一事说成是我指使他人隐匿伪造证据材料。。。真实太冤枉!判决后,我苦于找不到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同时也耗不起漫长的二审,便没有上诉。现在,我找了2个砍树人、所谓的说情人出具书面情况证明,找到原案行政卷宗中的相关文书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案初查时,我们是根据现场勘验和村组干部的介绍,在未查明砍伐数量及主要案情、对当事人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经过讨论,当即就向林业局领导汇报,经审批对两个当事人分别行政立案的。后续调查中取得的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两人分别购买砍伐的、均未达到10立方的刑事立案标准,未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两个独立的行政案件,最后按程序作为两个行政案件上报林业局批准处罚的,原案调查中我只是为了争取乡村的配合支持才随同办案的,各个环节都是其他人经办、我没有经手,都经过大家讨论后、向林业局领导汇报、有其审批的,不是我一人独办,如有错误也只是工作上的不认真、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要申诉,请求再审、宣判无罪。不知是否可行?对现在还保住的饭碗不知是否有不利影响?请求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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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9年03月11日 09时18分
可以申诉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3-11 09:05
建议找专业律师来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9-03-11 09:08
建议找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9-03-11 09:20
你好,建议找专业律师。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53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3-11 09:42
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9-03-11 10:14
建议找专业律师来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9-03-11 10:47
可以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9-03-11 10:48
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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