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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的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

重庆 06-26 10:03  悬赏 25  发布者:sorigh…… 给我留言  回答:(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未生病之前已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后归A继承(A系被继承人亲身子女)。那么A是否可以通过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来规避第二十条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问题。
还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是否对上述行为有所影响?谢谢
问题补充:
那请问在遗嘱中,被继承人是否可以规定继承人必须尽到某些义务,才愿意将遗嘱生效。比如说被继承人愿意将其所有财产在其死后归A所有,但因A的直系血亲在某些问题上与被继承人有较大分析,且有可能会因此干扰到被继承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所以被继承人要求A的直系血亲不得去干扰被继承人的生活。这些事情A有义务去处理,但并不是绝对有把握可以达成被继承人想要的结果。请问如果A尽全力去完成被继承人要求A去完成的义务,但并没有达到被继承人想要的结果,被继承人是否有权申请让已经公证的遗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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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26 10:13
已经规定很清楚了,数份遗嘱是形式上相同的遗嘱,即都是书面、或公证或其他形式遗嘱。所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以后立的为准。

不现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之前公证遗嘱,而后有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的书面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0-06-26 10:54
已经规定很清楚了,数份遗嘱是形式上相同的遗嘱,即都是书面、或公证或其他形式遗嘱。所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以后立的为准。

不现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之前公证遗嘱,而后有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的书面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0-06-26 13:36
数份中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为准;数份中有公证和未公证遗嘱的,以公证为准;数份均公证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认为原来的公证遗嘱不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完全可以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使以前的公证遗嘱失效。
回复时间: 2010-06-26 14:02
继承人无权对遗嘱进行公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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