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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不动产 土地用途性质

 03-11 19:48  悬赏 0  发布者:平安是福34……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孝感 回答:(1)
我的自建房一间三层,占地71平方米,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性质为出让土地。1997年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证批准为“商住楼”,10年期限至2007年。1997年已办房屋所有权证为:私产,设计用途登记为:住宅。2018年5月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证,用途登记为:“商业住宅”。使用期限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7年03月19日止。现在此房买卖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定性:1、此房为非住宅。2、此房要按2019年价、自2007年补交起土地出让金。底层按商业性质补交30年,二层和三层按住宅性质补交60年土地出让金。特咨询:1:此房产土地用地性质应归类为哪一类?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a.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b.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c.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d.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不动产证,用途登记为:“商业住宅”是否是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类为住宅类?2、此房按【物权法】149条是否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如何补交?特此咨询,望回复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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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9年03月12日 15时32分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给了我信心。 明确进入行政答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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