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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定强奸还是猥亵?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01-29 00:27  悬赏 0  发布者:xinss@……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绵阳 回答:(7)
一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性交目的对一幼女实施强奸,但由于害怕幼女太小性交后事情暴露,后对其进行了肛交。现检察院在定性上与公安机关产生分歧:检院按“插入说”定为猥亵,认为嫌疑人实施了一次侵害行为可能判缓刑,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决定不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认为对幼女实施了性侵害行为(嫌疑人承认为达到强行性交目的而肛交,也有物证等),定为是强奸较为恰当。即使定为猥亵,且查证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2年前因盗窃而判刑),应符合逮捕条件。双方在案件查证、证据固定等方面没有异议,在定性和是否可以逮捕上意见不一致,请问定强奸还是猥亵?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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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龙成律师
  • 电话:18200100787
  • 134129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29日 08时06分
中国法律尚不完善,依与生殖接触说,虽然主观上有强奸故意,但客观上没有与生殖器接触,依现行法律和刑法权威专家观点,定猥亵从重更准。但从事实及法律之外任何理由,我绝对支持定强奸,甚至于最新说法为死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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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1-29 08:38
根据你的陈述,认为应当定猥亵,强奸是与生殖器发生接触。虽然对方在主观上有强奸故意,但客观上没有与生殖器发生实际接触,所以认为定性为猥亵比较恰当
回复时间: 2013-01-29 09:18
认为应当定猥亵,强奸是与生殖器发生接触。虽然对方在主观上有强奸故意,但客观上没有与生殖器发生实际接触,所以认为定性为猥亵比较恰当
回复时间: 2013-01-29 09:37
认为应当定猥亵,强奸是与生殖器发生接触。虽然对方在主观上有强奸故意,但客观上没有与生殖器发生实际接触,所以认为定性为猥亵比较恰当
  • [四川-资阳]
  • 黎炜律师 VIP
  • 电话:13629014773
  • 129529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1-29 09:46
定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还是可以批捕。
回复时间: 2013-01-29 10:25
你好,现在国家法律尚不完全,个人认为,根据对方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也实施了该行为,认定为强奸比较恰当。、
回复时间: 2013-01-29 11:12
你好!中国法律尚不完善,依与生殖接触说,虽然主观上有强奸故意,但客观上没有与生殖器接触,依现行法律和刑法权威专家观点,定猥亵从重更准。个人认为,根据对方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也实施了该行为,认定为强奸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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