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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末90年代初私房动迁问题,请教专业律师,不胜感激

 03-25 12:22  悬赏 0  发布者:云南冰红茶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4)
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父亲私房动迁,我父亲是产权人,我母亲,我是同一个户口本,分的一套安置房,享受过独身子女政策,自己购买过平方,原来的拆迁政策属于“数人头”。08年我购买过一套商品房,09年我与母亲户口迁至A处承租房,未在A处居住过,现在A处动迁,我与母亲属于A处同住人吗?现在明确的一点就是我不是A处安置人员是吗?现在争议点就在私房动迁户口人享受过动迁福利属不属于福利性质!!!还请专业律师给我肯定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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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9年03月25日 12时58分
还不单单是这个争议呢。你在A处迁入户口后没有居住过,仍然不能算同住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没有居住过可以找借口,就是想请教私房动迁过算福利性质分房吗?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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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3-25 12:36
享受过动迁福利的不能再次享受福利待遇
回复时间: 2019-03-25 12:45
只迁入户口,没有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回复时间: 2019-03-25 13:32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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