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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又不予起诉,时隔6年,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河南-郑州 04-04 07:52  悬赏 0  发布者:sjh265 给我留言  回答:(7)
2011年,派出所以盗窃嫌疑人将我刑事拘留,检察院批捕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将我释放,共羁押200天整,释放后我曾多次到派出所讨说法,但一直告知我事情还没完,还要调查补充侦查。。。直到现在也没个说法,公安网上还留有案底,羁押200天给我的精神和身体带来了极大伤害,现在还留有案底,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请问我现在还能申请国家赔偿吗?怎么撤销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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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04 08:27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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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4-04 08:30
律师调查之后具体确定。
回复时间: 2019-04-04 08:44
你好,建议来律所与律师详谈,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9-04-04 08:52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办理。
回复时间: 2019-04-04 09:36
建议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9-04-04 11:46
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9-04-04 13:22
你好,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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