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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与工人间是什么关系
04-05 01:33 悬赏 0 发布者:lshf_6……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黔南 回答:(2)-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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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们之间的关系非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的临时用工。
2、劳动关系下才需要缴纳社保,承担劳动关系下工伤等风险。雇佣关系下是不用缴纳社保的,因工受伤也是按人身损害标准赔偿,风险比工作小很多。
3、在此情况下,签劳务合同。
4、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陈律师你好,张三给我做服装店装修木工活,是有标准的计量工资,做完有多少工程量按标准算有多少钱就给多少,可以欠账,他和我是属于什么关系,还有他又带李四和王五跟他做工,张三给李四王五是以做一天100元计算工资,我与李四王五不来往也不计算工资,木工方面我只找张三要结果,这样我和张三是什么关系,我和李四王五又有什么关系,李四王五与张三又是什么关系,谢谢(施工中的所有物料算我的,劳动力和施工工具是张三的)
1、你和张三的关系,需要看你们有无约定。从你的表述来看,更符合承包,属于承揽性质。在承揽关系下,你只有张三产生法律关系。张三喊李四、王五,那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有可能是合伙也有可能是雇佣。对于你而言,只和张三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2、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承揽关系,那么你和张三李四王五都属于雇佣关系。
3、因关系不同,产生的风险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性质应该是包工包料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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