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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人魏红华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江苏-镇江 04-21 18:16  悬赏 0  发布者:微笑的风ww…… 给我留言  回答:(16)
江苏书顺公司和魏红华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给农商行,
2107年3月9日江苏华升向农商行贷款(借新还旧)300万元,已到期无法偿还,农商行起诉共同还人魏红华,魏红华能否免除还款责任?共同还款承诺书如下:

共同还款承诺书
**农商银行:
承诺人对江苏华升有限公司在贵行的所有贷款、申请签发或委托你行向他行申请签发的汇票敞口(含本承诺书签字之后发生的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向贵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无论债务人在本承诺之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都不影响你行行使权
利,承诺人自愿放弃对物的担保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利。
二、无论债务用途是借新还旧还是归还敞口垫款等,承诺人对借款用途不做抗辩。
三、一旦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因债务人违约你行提前收回贷款,承诺人即无条件按贵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直至所有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四、对债务人到期无法归还的债务,你行可以从承诺人任何账户中扣收,因提前扣款造成的损失由承诺人自己承担。
本承诺自承诺人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债务人在你行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失
效,未经贵行同意本承诺不得撤消。

单位承诺人(盖章):江苏书顺公司
个人承诺人(签字/指模):魏红华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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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21 18:34
1、魏红华属于保证人,无法免除还款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可以免责的情况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总的来说,如是没有免责法定理由,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还款后向债务人追偿。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2017年3月6日,魏红华在农商行出具的固定格式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字,3月9日华升才与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具体贷款用途以借据为准。借据上用途为转续贷。3月9日农商行放款到华升公司银行账户后,立即就扣还当天到期贷款(旧贷),我的理解应该,是借新还旧。事实上魏红华并不知情,这点能否免责?
保证期间上能否免责?借款合同从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0日,承诺书是2017年3月6日签字,保证期限应到什么时间,农商行是2019年1月7日起诉。

回答:

还款承诺的第二条,(二、无论债务用途是借新还旧还是归还敞口垫款等,承诺人对借款用途不做抗辩。)由此可以判断魏红华明确知道借贷用途或明确预测到借款用途,还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以此为由免责,无论从逻辑还是从法理上都说不过。对于合同,不排除当时未理解清楚的情况,但实践中很多面临承担责任了才反悔或说不清楚,很难脱责。成年人,签了合同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随便轻易改动或免责,合同及经济秩序就全乱套了。
既然已经面临诉讼了,从协议本身着手,脱责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除非能找到证据银行与债务人串通让保证人错误的作出承诺决定。。

追问:

保证期间上能否免责?借款合同从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0日,承诺书是2017年3月6日签字,保证期限应到什么时间,农商行是2019年1月7日起诉。

回答: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承诺书第三条写的是“直至所有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清偿为止。”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意味着是2018年3月10日后两年内。

追问:

3月6日,江苏书顺公司和魏红华签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后,在3月9日,华升公司和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农商行又与共同还款单位江苏书顺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3月6日魏红华在签字时曾提出质疑,盖好书顺公司后让魏红华签字,误导他以为是公司承诺(代替股东决议,以前签过股东决议),魏红华是书顺公司挂名股东。另外,华升与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时,由华升公司老板一人带着三枚公章到农商行办理,其中二家担保公司是华升老板实际控制,而且是空壳公司,银行没有到担保公司去尽职调查。

回答:

这个是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问题。就对银行而言,保证人无法免责

追问:

魏红华这次担保很冤枉,另外华升公司在这次办理贷款手续时,提交给银行的材料中,有部分经济合同可能是造假合同?

回答: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担保合同是真的就需要承担责任。
至于冤不冤,需要看从什么方面来看了。作为一个成年人,轻易的替他人作保,就应该意识到风险与后果。既然选择当保证人,承担后果就不冤

追问:

另外华升公司在这次办理贷款手续时,提交给银行的材料中,有部分材料可能涉及造假,银行经办人可能知情,但他们为了自己的考核业绩,也就默许了!另外这份承诺书,虽然是担保人签字,但是由银行提供,是一种无限责任,我自己认为极不规范,甚至不如小贷公司,就没有办法制止吗?

回答:

不能说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就无效。。虽然对方提供,但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双方自愿签订。自愿签字是认可对方提供的合同内容的。对于合同,主要是意思自治,法律不过多干预,合同内容只要不违法律强制规定,自愿签订就有效。
仅从担保合同本身在此案中,魏红华想免除责任可能性不大。要面临承担责任了,就想尽办法与此事无关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是公平的,对于债权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的。

追问:

事实上,如果是魏红华签字担保初衷愿意担保,被起诉承担责任,也不感觉到冤枉,但是的确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共同忽悠之后,被误导签字,感觉被套路一样,这种情况还有什么好的建议吗?请您指导,谢谢!更加郁闷是,是上手一笔不良贷款,在再次转贷时,被套路了!

回答:

唯一可能扭转局面的,收集被欺诈作出错误承诺的证据。如果有,可以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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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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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4-22 00:10
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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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9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4-22 09:57
一般具备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9-04-22 10:52
您好,一、据你所述情况, 魏红华在本案的身份是共同债务人而非担保人;
二、魏红华作出的还款承诺合法有效。如果认为被欺诈而出具承诺书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但须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
三、 如果魏红华承担责任,可以向江苏华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您好!事实上,如果是魏红华签字担保初衷愿意担保,被起诉承担责任,也不感觉到冤枉,但是的确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共同忽悠之后,被误导签字,感觉被套路一样,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建议吗?请您指导,谢谢!

回答:

您好,“的确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共同忽悠之后,被误导签字”,须有证据证明,否则,不能免除还款责任;
建议,还是好好考虑如何向江苏华升有限公司追偿。

追问:

只有事实,苦于没有证据,变成死结,华升公司这笔贷款2015年就是一笔不良贷款,银行工作为了自己考核,一次次转贷,最后把魏红华忽悠套上了!

回答:

您好,所谓事实是需要以证据证明的。从情理上,魏红华很冤,从法律角度而言,责任无法免除。

回复时间: 2019-04-22 11:15
不能免除。
回复时间: 2019-04-22 23:56
不能免除
回复时间: 2019-04-23 10:41
你好,这不是担保,这是共同偿还贷款的单方面的承诺书,与担保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在合同法中这属于无名的书面合同,这种承诺的内容要想使他无效或可撤销,必须有合同法或约定的无效情况,比如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你的承诺书内容来看,看不出导致无效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9-04-25 16:03
比较复杂
回复时间: 2019-04-21 19:18
这是可以起诉要回的
追问:

这是可以起诉要回的?是什么意思?

回复时间: 2019-04-21 20:03
1、我认为不能免除魏红华的还款责任。2、我认为共同还款承诺书相当于“承诺人”自愿加入债务人行列,成为和实际借款人性质相同的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可以根据该“承诺书”起诉任何债务人或者是债务承诺人,也可以同时起诉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我认为“共同还款承诺书”,不是担保承诺更不是担保合同,不存在保证期间的问题。4、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

这份承诺书是在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误导下签字的,如果魏红华初衷愿意成为共同还款人,也就不冤枉了,而且这份承诺书是无限责任。既然加入债务人行列,3月6日签字,应该对3月6日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对3月6日以后债务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也就是对将来债务也是债务加入?

回答:

1、主张误导、欺骗、引诱签字是要有证据证明的,没有证据,自己又是正常的人也有文化,说是“误导欺骗引诱”签字没有任何意义,傻子也不会相信。2、至于那笔债务,多少钱的债务,那需要农商银行来提供证据证明证实的。农商银行没有证据,魏红华可以不承认是300万元的(借新还旧)贷款,是其他(越少越好的债务)的承诺。损失可能会少一些的。3、希望你告诉魏红华经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交往中不要“随意签字承诺”,承诺了就要遵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9-04-22 08:23
魏红华属于保证人,无法免除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4-22 10:48
你好,问题已经收悉,现回复如下:
1、单从此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看,并不能免除魏红华的还款义务。个人认为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性质上应为对笔借款还款方式的重新约定。
2、既然《共同还款承诺书》性质上不属于担保协议,就不存在担保期间的问题。
3、若你认为该份《共同还款承诺书》签订存在瑕疵,可以举证主张该协议可撤销或者是无效。
4、关于“至债务人在你行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失效”是否涉及未来债权的问题,若是认定这份协议性质为担保协议,反而对你不利。因为最高院判例,当事人约定对将来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有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第14条承认了最高额保证,由于最高额保证实际上是以将来之债作为其标的的,因而,该条实际上认可了将来之债可以成为保证合同的标的。
追问:

您好!事实上,如果是魏红华签字担保初衷愿意担保,被起诉承担责任,也不感觉到冤枉,但是的确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和借款人共同忽悠之后,被误导签字,感觉被套路一样,这种情况有什么好的建议吗?请您指导,谢谢!
更加郁闷是,本来就是一笔不良贷款,在再次转贷时,被银行套路了!

回答:

你好,如果在签订此份承诺书的过程中对方存在欺诈,或者是你在签订承诺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承诺书,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让,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追问:

借款人华升公司在向银行贷款中,提交材料中,有可能存在虚假材料,但作为保证人魏红华并不知情?另外在贷前尽职调查中,银行工作人员不尽职,担保单位书顺公司就是华升老公司控制的空壳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到担保公司去真走访和了解,甚至不知道担保公司在哪儿。目前,银行已经起诉,作为魏红华有何突破的思路?否则真的有点冤枉!请你指导,谢谢!

回答:

您好,可能承诺书却是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入,但是事实需要以证据予以证实。只能跟您提供如下建议了:
1、积极寻找对方有欺诈,自身有误解或者是对方有恶意串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在法庭上主张该承诺书无效或者可撤销
2、若最终法院判决需要魏红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建议魏红华与实际债务人江苏书顺公司达成协议,向该公司追偿
3、签字需谨慎,若魏红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也会认定其在签字时有注意义务,从而推断其有自身又具有过错。除非你能举证证明魏红华是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字。

回复时间: 2019-04-22 11:49
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9-04-22 14:33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用款、还款、担保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正在代理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追问:

你好!请问这个案子,你有何建议?

回复时间: 2019-04-25 23:51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4-26 11:31
您好,不能免除责任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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