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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02-15 09:50  悬赏 0  发布者:我的冤案 给我留言  回答:(0)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吴玉卓,男,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赣榆县精神病防治院工作人员,住赣榆县青口镇华中路119号1幢三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20721195911300053,电话:15751218118。
申诉人吴玉卓原系江苏省赣榆县康复医院正式职工,主治医师,干了近10年的科主任,曾在苏州广济医院和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修学习,有多篇论文在国家级或省级刊物发表,曾多次参加全国精神科学术会议并有论文交流。
申诉人吴玉卓也是一位慢性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服刑于盐城监狱,通过一年多的戒酒,现已完全康复。所以曾于2012年8月10日写申诉书交监狱警官转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请查收。
申诉人吴玉卓对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0日(2011)新少刑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重新审理,恢复申诉人的名誉和公职,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名誉及精神损失。
申诉的理由:
我是一位医生,接触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其中赣榆县黑林镇富林村的陈旦头、纪仁凡一家,其老婆韩宝叶因患病在我院住院,因没钱治疗,常向我诉说,家中有四个孩子(三女一儿)没钱上学,想给我一个认做干女儿(纪淑琪),我只有一个儿子而且已经工作,所以也就同意了。
2011年7月22日,我和往常一样,天还不太亮我就起床(不到5点)去喝酒吃早点。我每天三顿酒,每次半斤。吃完早点就来医院上班,大约有9点多钟,纪仁凡带其女儿来找我,想让我带一个月以便沟通感情。中午,我和其父女在我院附近的饭店里吃饭。喝了不少酒,纪淑琪当着其父面叫我爸,我心里很高兴,说要带她去新浦买衣服和手机等。纪仁凡就骑着我电动车回家,我带干女儿去新浦买衣服和手机等。买完后,中午12点多,天气特别炎热,我在附近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两佰多元开个房间,让孩子在有空调的房间里凉快一下。就洗澡冲凉,干女儿去卫生间,但她不会调水温,喊我去调水,就为她洗头,看着她身上有一些蚊虫叮咬的发红的地方,内心产生一种怜悯之心,心疼地用毛巾给她擦了擦。我只不过心疼这个从农村里来的干女儿,别的一点想法都没有,办案人员说我猥亵了小女孩,难道我智能低下吗?我想猥亵她不会带回家里猥亵。我在赣榆找不到旅社吗?还花两佰多元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来猥亵自己的干女儿。那么,在这些满嘴仁义道德,满腹男盗女娼的办案人员的眼里,杨白劳给女儿买的红头绳也是猥亵。等干女儿出了卫生间后我才脱内裤洗澡,我出卫生间时干女儿已穿好衣服,然后干女儿对我说:“爸,我想下去吃饭。”(她在来新浦的路上因晕车呕吐了胃中的容物。我就带她下去吃饭,我们从来宾馆、开票、上电梯,进房间洗澡,出房间,出宾馆不到20分钟。)我在附近的饭店给她买了饭菜吃,我也喝了瓶啤酒,她吃完饭又说要雪糕,我就给50元钱让她自己去买,我继续喝我的啤酒。她出去一大会也没有回来,我在饭店等她,我突然接到新浦区市东派出所的电话,说我干女儿在那里,我打的马上过去。市东派出所有个工作人员告诉我,“因女孩不知去哪里,所以出租车司机把她送到我们这里。”我到派出所看见我干女儿坐在那里,就说:“你怎么到了这里,跟我回去。”谁知她不跟我回去,我生气拿走我给她买的手机和50元钱。我打电话给她爸,让她爸来带。纪仁凡同意来带,我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我在金兰大酒店,你们有我手机号码,你们叫我,我随时来。”我回了酒店等了一会,没人找我,我便结帐回了赣榆。在赣榆北站我没找到我的电动车,便打电话给干女儿的爸爸纪仁凡。他说已看到了他女儿,还告诉我电动车放的地方。后来我想这个从农村来的干女儿,不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天真无邪的我遇上了天真“无”邪的干女儿,但我问心无愧。我也骑电动车回家了,23号和24号是星期六和星期日。
更难忘的是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我和往常一样,天一亮就吃早点喝酒,以后去医院上班。大约10点左右我接到院长的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去一下,说是了解病人家属的情况,我就过去了。有三个陌生人和我说:“我们是连云港新浦浦东派出所的。你22日星期五在新浦带一孩子在金兰大酒店吗?”我说是。接着就让我和他去派出所走一趟了解一下情况。我和院长说:“我一定不会有事的”。就上了他们的车到新浦。在浦东派出所的一个狭窄的房间来了3—4个人,轮流审讯我。他们拿出一个门诊病历说:“已经查过好几个医院,处女膜出了问题。”我说:“一定没我的事。”他们严厉说:“要用测谎器给我通电”。问我穿什么裤头什么颜色的,接触她的生殖器没有,你让她接触你的生殖器没有?我说没有,一直到了12点左右,我便出现慢性酒精中毒的戒断症状,呕吐手颤又出现了妄想幻觉,幻听幻视。办案人员威胁我说:“你带你干女儿洗澡,放在网上,唾沫星也把你淹死……你不招的话,晚上我们用口袋往你头上一罩,把你那条腿也给你砸断。”我求他们说:“你们千万不要打我,我骨质疏松,我那条腿是洗澡时滑倒摔成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你们要打我的话,很容易骨折的。”他们象凶神恶煞一样折磨我,威胁我。最后他们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我说的和他们不一样,就再折磨我。所以我说的都是他们办案人员臆想出来的。他们没收我的手机、身份证和零用钱和所有的东西,给我带过手铐……。我在糊里糊涂中接受他们的讯问,在幻觉妄想的情况下接受他们的刑讯逼供,他们不给我吃饭,喝水,更不给抽烟喝酒,他们让我签字,当时我手抖得厉害,勉强签字,歪歪斜斜的。他们又带我去金兰大酒店,让我带着手铐指着门牌号给我拍照,又带着我去我房间给我拍照,让我手指着床给照像。我当时出现戒断症状的临床表现,病理性症状不断出现妄想幻视幻听都不断出现。他们诱供我说,你承认了给你烟抽给你酒喝。我在不能自己的情况下,由他们询问,让我签字我也签,歪歪斜斜的(我以后请的辩护律师可以去查证)。然后他们拿出一张拘留证让我签字,说要拘留我几天,不能签字的情况下也让我签,还让按手印。在当时的情况下我都按他们说的做了,当时我的症状特别厉害。天都黑了,还下大雨,他们叫来我的家人和医院的院长,对我说:“你犯罪了,要先拘留几天。”他们让我按手掌印和脚印,给我采血,照像,让我大写壹、贰、叁、肆、伍……玖等,我不能写也让我勉强写,还让我写猥亵两个字,我不会写,说我犯了猥亵罪,给我找了个吃饭睡觉的地方,我被带进了看守所……,失去了自由。我让他们放我回家,办案人员说:“你拿300万给我,我就放你回家,”我没同意。在看守所里把我和杀人犯、卖毒犯等关在一起,我恐惧、害怕,我的慢性酒精中毒伴发戒断症状,呕吐、颤抖、妄想、幻觉、幻视不断地折磨着我……。
2011年8月3日有一个中年男子穿着便衣对着铁窗和我谈话,我糊里糊涂地回答了他的问询,我开始还以为是来救我的,他告诉我他是检察院的,说我被逮捕了,让我签字,我也手抖的签了字。又过几天,我妻子为我请了律师来看我,浦东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同时来的。隔着铁窗我带着手铐,我的律师自我介绍后问我:“他们打你没有。”我答:“没有,但他们刑讯逼供、诱供、诈供,我是冤枉的,我请求你给我无罪辩护。”他没说话,办案人员给我照了像,以后他们走了。又不知过几天,检察院来一男一女的,说我:“认罪了吗?”我回答:“我不认罪,他们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诱供诈供。”我还告诉他们我有慢性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的戒断症状。我一天三次酒,每次半斤酒,那个女检察官说:“这又和案子没关系。”他们不理解我,我也没办法,我仍在妄想、幻觉中,以后他们就走了。又过几天,所谓我的律师来告诉我,让我认罪吧,要不然他就撤出不给我辩护了,说给我辩护也没挣到钱,还说:“钱都在银行里,密码只有你一人知道”。所以我告诉他我存折的密码(后来会见时我妻子告诉我,他又要了伍仟元人民币)。他还说:“你看这个女孩手指床的照片也在这里,是复印件”,还说:“马上开庭了,你认罪会判的少点,一年左右;如不认罪判的重,五年以下,我也不给作辩护了”。我仍然告诉他我有慢性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的症状。
我对我的律师说:“请你给我无罪辩护,我没有接触我干女儿的皮肤,我只不过用毛巾给她擦了擦身子,洗了洗头,别的一点也没……”。律师打断我的话,说:“你虽然没有接触她的皮肤,但也不能说明什么,例如一个人用木棒打死了一个人,也没有接触这个人,是用木棒接触的,难道他就没有罪吗?”我哑然了,这就是为我辩护的律师,在我失去自由的情况下,一点办法都没有。公检法是“兄弟单位”联合办案,更何况自己家请的律师也不替自己说话,我只有被冤死吗?不知过几天,办案人员把我带到连云港市精神病防治院(市四院)做司法鉴定。经过三个多月,我在不喝酒的情况下,在看守所有规律生活的调理下,精神症状逐步消失了,呕吐手颤的症状也消失了,妄想、幻觉也好多了。有三个鉴定人员问了我几句,我都如实回答了,但我不知道他们给我的鉴定结果。我带着手铐在办案人员带领下又回到看守所。又过几天,律师来告诉我,马上就开庭了,你认罪吧,不然会判的更重,我沉默了。
2011年11月10日左右开庭了,我听了检察院和律师的发言,审判员问我有话说吗?我刚要回答,我的律师让我认罪,不要讲其它的,我照他说的做了。我当时仍有一部分精神症状,妄想、幻视幻听仍部分存在。
2011年11月26日接到判决书,犯猥亵儿童罪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3年1月24日)。在接到《判决书》以后,我也想到了上诉,我向警官说了自己的想法,他给了我还有一点水的笔和两张纸。我没办法,只好用卫生纸和烟盒写我的上诉状的草稿,在看守所那种环境里,牢头狱霸横行,让我打扫卫生,打扫不干净让我脱衣服擦,说再不干净让我用舌头舔,侮辱我的人格。再说我仍有部分的精神症状,幻觉妄想的存在,我的草稿没有写完,墨水就没有了,再说我上诉一定还是原来那个律师。条件不允许,环境不允许,时机也不成熟。再说我睡在地铺上,东西没地方放,我的《判决书》和我上诉状的草稿丢失了,10天的上诉期过去了……。2012年8月1日我被关押在盐城监狱,我已服刑一年多了,戒酒也一年多了。我的精神症状完全消失,现在我要申诉。
我的疑问:
现在我想剖析一下新浦检察院给我的起诉书。起诉上讲证据确实充分。①小女孩和我指着床,办案人员给我们拍照片,这也是证据?我们连床都没碰过,可笑之极?让我带着手铐,手指着金兰大酒店的门牌号码,就成了证据?让我指着卫生间给拍照就成了证据?②证人纪仁凡的证言,我想他只能讲是他要求我收纪淑琪做干女儿的,我想接济一个比我更穷的家庭,难道他还看到什么了吗?③“被害人”纪淑琪的陈述,我伤害她哪里?她一个爸一个爸的叫着嘴还很甜,她可能从农村而来,对城市的生活方式不适应而己,我想她更不会陷害于我。④办案人员和精神病鉴定人员为什么只注意7月22日我和干女儿洗澡时的精神是正常的,而没注意到7月25日在断酒的情况下而出现的戒断症状,呕吐、手颤抖、妄想幻听幻视都曾出现过。⑥视听资料,那是办案人员像给我照像一样的一种手段,都是伪证。
另外,为什么办案人员不在7月22日找我与我的干女儿纪淑琪当面询问,而且他们有我手机号码,而在7月25日在我上班的时间把我从单位带走将使用刑讯逼供、诱供、诈供的手段而对付一个慢性酒精中毒伴发精神障碍的患者呢?为什么办案人员不把纪淑琪的病历小本拿出来做证据而利用病历小本来诈供于我呢?为什么“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出庭作证?
为什么是7月22日出租车司机把我的干女儿送到新浦区市东派出所,我也马上到了那里,如实地讲解了情况,而7月25日是新浦区浦东派出所把我从单位带走,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诈供呢?他们说(办案人员)“因为你的案子小,23日、24日留了时间给你......”。以后我想办案人员以为我真的犯了法,留时间给我“活动”的吧?
为什么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写着以“威胁”罪起诉我,我怎么也想不通,我怎么威胁我的干女儿了,我即没有语言上的威胁,也没有肢体上的威胁,怎么出现了“威胁”二字,难道是打字人员打错了字,把“猥亵”打错成“威胁”了吗?难道他们会出这样草菅人命的错误吗?我没有企图逃避惩罚的态度,更没有逃避的目的和心理准备,这是不是有悖于犯罪心理学的规律吗?我的罪名是不是办案人员臆造或者臆断出来的?证据确凿吗?不要说“证据确实、充分”,那是他们编造的伪证。
小结:
我是无罪的,我没有猥亵我的干女儿,我只想尽自己的所能,帮助贫穷孩子上学,接济一个比我更穷的家庭。我在中级人民法院这么讲,在高级人民法院也这么讲,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这么讲,最后我到国务院也还是这么讲。总有一天,我会带着我的干女儿去北京,对着毛主席的遗体发誓:“我们没有错,错的是办案人员。”
1907年澳大利亚女游泳员安妮特.凯勒曼在波士顿海滩上第一次穿上泳装,由于她穿的泳装裸露肩膀,大腿和手臂,被法庭控告犯了公众场合猥亵暴露罪。(摘自《细说万物万事由来大全集》)难道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也回到了十九世纪?因为天气炎热(2011年7月22日气温起码在36度以上),我心疼自己的干女儿,带她在有空调的房间里凉快一下,就给她洗了洗头,擦了擦身子,这就成了猥亵罪。当时我真不知道她有十二岁,我听她爸爸说是上小学,10岁左右,以后我才知道她十二岁了。当时我拿她当自己的孩子,疼爱有加,怜悯之致,别的一点想法都没有。办案人员你们想过没有?我是一个快退休的老医生,你们让我深陷囹圄,我家有近90岁的老母亲,无人照料,老婆带着我的积蓄去了桂林,(在家怕被人家唾骂)来信哭喊着要和我离婚,儿子去国外打工,我在盐城监狱成了一只无人认养的“丧家犬”……。我现已刑满释放,你们让我干什么去……?你们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诱供、骗供、威胁、恐吓,你们良心何在?你们的想象力非常丰富,你们臆造、臆测、臆断事实。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是犯罪)。2、具有刑事的违法性。3、具有应受惩罚性。我只不过带我干女儿洗澡,洗完澡我的干女儿问我叫爸,要下楼去吃饭,我给她50元钱让她自己去买雪糕,因迷路而不知去向,出租车司机把她送到市东派出所,而过了两天后,你们浦东派出所在我上班的时候把我拘捕,我没有企图逃避惩罚的态度,更没有逃避的目的和心理准备,这是不是有悖犯罪心理学的规律呢?在看守所里,有人臆测断地说:“你玩你干女儿的屄(B)了,不然为什么让你干女儿去好几家医院查处女膜呢?”说我是个妇产科医生。检察院根据你们办案人员提供的材料在起诉书上说证据确实充分,你们让我带着手铐指着“金兰大酒店”的门牌号码和干女儿指着床的照片就是确凿的证据?你们制造伪证,置我于死地,让我在看守所受尽折磨,在监狱里受劳动改造,他们还阻挠我申诉……。我响应党的号召“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这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吗?我想接济一个贫困的家庭,尽我的能力帮助贫困的孩子上学,收作“干女儿”这也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吗?我不具备违法,就不应该受到惩罚。我三十多年的工龄,和我苦心经营的家都是因为你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把我搞得身败名裂而毁掉了。我的身体不好,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现在还有钢板在腿上),可是我的医疗保险没有了,我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都没有了,我的单位没有了,也不用上班了,是你们把我逼上申诉或上访的路上,我相信共产党和政府所创建的“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政策不会被极少数办案人员给践踏了。我相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玉卓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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