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保险理赔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朱建宇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房屋被烧能否理赔

江苏-盐城 02-15 22:18  悬赏 10  发布者:ytt88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受一位七十八岁高龄退休老人的委托,让我像您求援,敬请领导给予关心、关注,帮老人排难、解忧。
    该老人,59年大学毕业,从福建分配到江苏工作。老人老家有一座建筑面积450平方米,两层楼(含上下两层木地板)的全杉木结构的楼房,除大厅外,共有25个房间。后由其母亲拿着写着老人姓名的房产证,办理参加农村房屋保险。亦即老人为“农房产权所有者”。
老人退休后,随着年岁增长、年老体弱、畏冷,加上江北地带气候寒冷期长。于是,他退休后就回家乡长期居住了,实指望安享晚年。
    2012年8月21日晚,老人楼房意外遭受一场莫名大火,烧为平地。老人的楼房和多年置办的财产,价值两百多万元(据当地拆迁价评估)化为乌有。
    2012年8月23日,老人即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闽侯县)支公司”登门亲访,说明遭受莫名大火,损失惨重,无家可回。恳请该公司领导:立即保护现场(至今现场尚保存着)、由于案件重大,要求立案调查,还有如何办理理赔手续。
时至今日(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计174天)已达半年。因此,老人认为,半年时间足够了,该公司该有作为,给出明确的答复。

现在有几个问题希望领导能帮老人排忧解难:
、农村参加了保险的房屋。被保险的户主与财产保险公司,双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俱有法律效力?
、受灾户损失惨重。老人当面请求保险公司领导,一定作出立案调查,并亦有义务发给受灾户(老人)《发生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在,时达半年,没有任何答复。老人这个合理要求能达到吗?
、中央是否有明文规定:国家干部退休工作人员即使在家乡参加农房保险,出外省工作的,都是户口不在原籍,当他们留在家乡的所有的房屋、财产,被大火烧得一无所有,肯定不予理赔。全国在外省工作和退休人员,几百万人都不得享受理赔待遇?!合乎法理吗?在哪里可以看到有这种规定的中央文件吗?
、老人用自己姓名的房产证,办理农村房屋保险。说明老人本人就是“农村产权所有者”。毫无意义。老人有权得到这笔理赔款吗?
、2012年9月27日,该保险公司理赔岗负责人肖泽晟,让老人以特快专寄九种有效证件,如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号码、出警证明,村委会出具证明等,合计十张复印件。过去了四个多月,再也没有给个说法。老人个人信息被套取后,担心受骗,泄密?
问题补充:
福建省民政厅 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
闽民救〔2010〕5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保财险分公司:
  为规范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程序,完善农房保险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灾查灾与核灾
  1.受灾农户应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直接向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报灾,也可拨打人保财险95518专线电话报灾。
  2.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受灾农户取得联系,并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灾核灾,做好现场查灾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核定灾情损失,并经受灾农户签字确认。同时,保险公司应告知受灾农户填写受灾农房保险理赔通知书。
  二、理赔对象的确认
  1.以受灾农房产权所有者的户籍作为确认理赔对象的主要依据。对于一处住房出现多户居住的,以出险前的户籍为准,出险后临时变更户籍的不作为理赔对象。
  2.对于一户有多处住房的,只对其长期居住的受灾房屋实施保险理赔。
  3.外出务工人员只要其户籍还在原地,不管其在外地时间长短、期间有没有回家居住过、或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其农村住房列入保险理赔范围;但在外地已有产权住房并长期居住的,其户籍地农村住房不列入保险理赔范围。
  4.其他理赔对象的确认未尽事宜,由当地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协商解决。
  三、房屋全损的界定
  下列情况均界定为房屋全损:
  1.房屋两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含1/2)坍塌。
  2.1/2以上(含1/2)房顶坍塌。
  3.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损毁,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
  4.房屋无明显全损或过火面积超过50%以上(含50%),但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需整体拆除重建的。危房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支付。
  其他房屋毁损程度的界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
  1.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的灾因和房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受灾农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村委会必须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可靠。
  2.保险理赔过程中确需提供火灾、气象等灾因证明材料的,由保险公司到相关部门索取,所需费用由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支付。
  五、理赔标准及赔付方式
  1.受灾农房因灾倒损后,全省(不含厦门市)执行同一理赔标准。各地不得以房屋结构的不同、房屋质量的差异、以及所在地域经济条件的好坏为由,设置不同的理赔标准。
  2.农房保险按户参保,若户主所有房屋因灾全部损毁,不论其户型结构如何、房间数量多少、房屋面积大小,均按每户壹万元理赔。
  3.经确认为危房的,户主必须将其整体拆除。在危房整体拆除后,保险公司按全倒户理赔标准给予理赔。
  4.明确理赔时限,能够现场理赔的当场予以赔付,如有必要可在当地张榜公示。
  5.保险理赔款项由保险公司以银行卡支付或现金方式直接赔付给受灾农户。
  六、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协作
  1.在省级签订工作协议的基础上,各市、县(区)民政局分别与同级人保财险公司签订《XXXX年XX市(县)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合作协议》。
  2.各市、县(区)民政局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成立县级农房保险理赔仲裁办公室,由民政部门牵头,人保财险、建设、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当发生理赔争议时,由民政部门提出理赔方案,会同仲裁办公室其他组成部门协商解决。
  七、保险理赔信息的报送
  1.县级、设区市一级人保财险公司应分别于每月第1个星期、每季度第1个星期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上个月和上个季度农房保险理赔情况报表(详见附件1、2);人保财险省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民政厅报送全省半年、年度理赔情况报表(详见附件3)。
  2.各设区市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省公司联合报送本年度农房保险工作情况总结。
  
          福建省民政厅 人保财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辽宁沈阳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5960
辽宁 沈阳
人气:6371
广西 柳州
人气:702271
上海 黄浦区
人气:1150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