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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贪污是否成立?

上海 02-17 15:36  悬赏 0  发布者:lee-1 给我留言  回答:(9)
领导叫我将给员工的工资部分再从银行转给我,由我再转给领导现金,但领导不签任何字据给我,现在要判我贪污,有罪吗?
问题补充:
为掩盖单位小金库,竟将普通女工关入大牢
-----朱晓燕贪污冤案的真相

朱晓燕是宝钢集团原宝检公司机械事业部的一个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普通女职员。
2010年开始,机械事业部总经理柳海成称有些公务开支需要费用,在工人奖金中截流一部分钱作为小金库。具体做法是:每月在知道宝检公司准备下发给机械事业部的奖金总额后,柳海成确定实际发给每个员工的奖金分配明细表。截流的金额由柳海成放到徐炎虹(主管,团总支书记)、徐寒峰、朱华亮(朱不认识此人,钱是由周永吉转交的)、周永吉、王莉婧、朱晓燕六个“忠诚”的员工名下,并形成最后的奖金分配明细表,报公司人力部。公司的财务部按照该明细表直接将钱打到每个人的工资卡上。朱晓燕则按照柳海成的指示再从以上五人手中取回部分现金交给柳海成。 现在柳海成和杨志勇二位经理都赖掉了,栽赃陷害朱晓燕,法院判处朱晓燕有期徒刑12年。
在侦查过程中,宝山检察院仅对柳海成、杨志勇进行测谎而不对朱晓燕测谎,并以前二人的测谎结果来断定朱晓燕有问题这是不公平的,是有预谋的。
2011年9月22日宝山检察院立案由章小鹏、赵平、汪卫东作为承办人侦办朱晓燕的涉嫌贪污案,在长达10个月的侦查过程中完全是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对于能证明朱晓燕清白的证据他们视而不见或是避而不谈。
承办检察官在提审朱晓燕时对涉及案件真实情况以及相关合理解释的部分均不予记录在谈话笔录中。朱晓燕在签字确认时曾提出质疑,承办检察官却以“现在还不到你立功的时候”予以拒绝。承办人还曾多次提出让朱晓燕“赔六万元”以换取不起诉的决定,其无理要求被朱晓燕拒绝,承办人却据此认为朱晓燕“认罪态度极差”。
朱晓燕讲把附有领导签名的奖金明细表打印出来的,并按作业区装订成册,存档放在办公室柜子里(检察院2011年9月23日询问笔录10页)。在朱休假期间被灭失了,2009年上半年的都在,唯独缺少了2009年下半年以后的。 反贪局既然已问及此事为什么不查个明白?究竟是谁销毁了这些单据,附有领导签字的存档奖金报表文件(和报人力部的数据是一致的)对于朱晓燕来说是证明其清白的证据。党总支书记陈明也证明是有奖金报表存档的(检察院2011年9月21日询问笔录47页) 。二审时我们看到了被宝山检察院隐瞒的调查记录,确有徐寒峰等人证明他们当时因作业区班组升级、评优需完善班组台帐记录,曾到朱晓燕处查阅过2010年奖金报表的事实。而柳海成(检察院2011年9月22日询问笔录39页)、杨志勇(检察院2011年9月22日询问笔录42页)却都说没有的,这显然是谎话。 毁灭报表文件一定是除朱晓燕外的他人所为。而那些所为的人与本案关键证人柳海成、杨志勇有莫大关系。宝山检察院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始终贯串一条主线,就是要确保柳海成、杨志勇二位领导的安全。极力解脱他们的罪责,制造了一起朱晓燕冤案。
2010年8月由原宝检公司纪委书记林光国带队检查小金库时,人力部已经发现该部门有部分职工奖金超高(因小金库将奖金做到这些员工名下所至),人力部的裘蓓写了报告并转到了柳海成的手中。当时柳海成把朱晓燕叫到办公室给她看了这份报告并关照她,公司领导如果问此事就说不知道,他会向林光国解释的。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 二审中我们才知道宝山检察院隐瞒了2010年8月份查小金库的调查报告和2011年9月份询问当时任人力部部长田学鸿的第二份调查报告。此份调查报告中田学鸿明确指出,当时将调查报告给柳海成并要求他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整改。柳海成几天后回复“没问题”(专项调查报告P21)。 之后,小金库仍然按照原来的做法继续进行。检察院、法院却说目前无法证实柳海成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可以明确是“工作上的失职”用这样的理由轻描淡写的解释了。其实这本来就是柳海成所为,并得到某些领导默认的。否则他为什么要对朱晓燕讲如果公司领导问此事就说不知道,他会向林光国解释的。这就证明柳海成不仅进行了调查,还应对检查作了安排。(人力部调查时裘蓓讲这份报告是她写的并直接交给了部长,其中内容外人都不知道,直到朱晓燕把内容讲给裘蓓听后她感到很惊讶,相信朱晓燕是看过这份报告的)。如果是朱晓燕贪污的话柳海成早就揭发了。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证明,除了周永吉等六人以外还有六人:娄一斌(二次900元、700元),李开冲660元,任小佳15元,吴昊15元,施振华15元,吴永林10元。其中几个人朱晓燕并不认识也不知道此事,更没有收过他们的钱,指控朱晓燕贪污的钱怎么会在他们的口袋里?证明报表非朱晓燕篡改。
     徐炎虹讲因“团员搞活动”垫付了一万元左右,在2011年9月24日询问笔录79页中已表述的很清楚。当时总经理柳海成答应在发月奖时给我报销,所以在2010年4月27日公司在我招商银行卡内汇入10231.92元(扣除税金)。 但是这笔11000元的加奖在柳海成2010年4月份发给朱晓燕的奖金单上找不到(询问笔录184页),而是出现在朱晓燕报人力部的奖金单中(询问笔录191页),这就行成了柳海成发给朱晓燕的奖金单与朱晓燕报人力部的奖金单之间的差异。并非象他所说的这个差异他不知道。也说明朱晓燕报人力资源部的奖金单是在柳海成的掌控之下。如果朱晓燕贪污这笔钱又为什么给单位作为公务开支? 为什么这笔钱不在朱晓燕的口袋里而在徐炎虹的帐上?此事证明这块差异本来就是柳海成预留的第二块加奖,并且最后到朱晓燕电脑上加的。 
徐炎虹发给朱晓燕的“内容”这封邮件是直接证明朱晓燕无罪的关键证据。陈明曾问徐炎虹索要收入文件,因朱晓燕休假,徐炎虹3月7日已经直接向人力资源部取得了相关奖金报表,但未发给陈明。而是等朱晓燕上班后即3月10日,要求朱将文件根据要求“弄一弄”再发给陈明(2011年8月17日监察部调查笔录)。徐炎虹如此波费周章在已经得到报表时不是直接交给陈明而是多此一举转手叫朱晓燕处理,显然是另有意图的。如果朱晓燕真是贪污犯,这份邮件是其作假心虚的一个很好罪证,为什么反贪局没有列为证据,就是因为它的前身即当天8:20徐炎虹给朱晓燕发了《机修厂收入信息》一个邮件,里面有一句话“柳总让技术处理”。这句话证明是柳海成授意徐炎虹让朱晓燕修改,说明真实的数据柳海成是知道的,而且修改的时候徐炎虹就坐在朱晓燕身边看着修改的。有关于《机修厂收入信息》这份邮件的情况,在本案侦查阶段朱晓燕作为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不止一次向检察院提起,但是一直到起诉也没有见到这份邮件。这里的一个疑问是:检察院为什么不愿意认为朱晓燕无罪,而去侦查柳海成等人的犯罪可能,只有一个解释是:有意陷害朱晓燕,帮助柳海成等人掩盖小金库,解脱责任。
柳海成和杨志勇都说公务活动的费用是由职工先垫付再以加奖形式返给他们,自己手中没有现金(监察部谈话笔录48页55页),但是葛忠勇(监察部谈话笔录第一卷),工会主席孙正霖(2011年8月29日公司监察部谈话笔录94页95页),都证明钱是做在下面人上面,别人给厂长,厂长再给我,工会主席孙正霖的证言用于年修、定修买泡面的钱一年有十来次,但这些费用在中都没有记载。这足以证明他们手里的钱就是朱晓燕收上来交给他们的。 
判决书上证据(3)讲,有通过在职工名下多做奖金并套现用于事业部各项业务活动的情况共计有12万元,但是奖金列支表中杨志勇2010年用于公务开支的金额仅为15500元,与套现的金额相差甚远。这个差额就是朱晓燕交给柳海成、杨志勇的钱。
从绩效评价单和奖金预支申请表中可以证明奖金的总额领导比朱晓燕知道在先。每月各部门领导都要到公司去开奖金评审会,如果需要他们会写奖金预支申请表,2010年开始宝检公司奖金固定人均1000元。领导获取奖金总额的途径并非只有电话通知人事员唯一的渠道。奖金的发放公司有一套严格的程序,绝对不是一个电话通知就了事的。人力部王雄、 徐珍 、裘蓓(检察院询问笔录57、54、44、50页)三人都说奖金报表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才能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且每年年底都会发一份奖金核对单给各部门老总进行核查,这样从制度上就杜绝了人事员瞒着领导做假的可能性。领导不知道奖金总额是在说谎,朱晓燕绝无可能瞒报奖金总额。 
作为一名普通职工,如果没有公司领导的指使,仅仅依靠瞒报并制作假报表,连续17个月从公司固定若干员工手中拿取现金或者集体从银行转帐给她,此种“愚蠢”的贪污犯罪手法是否具有可能性?对此事实,具有专业侦查技能的检察官却故意视而不见。
柳海成在使用朱晓燕返回给他的现金时发现假币,立刻打电话找朱晓燕,为此朱晓燕找了周永吉、徐寒峰等人核查是否他们交的钱中出了问题,这件事单位调查时已经有相关记录,朱晓燕在法庭上也作了陈述,此细节已经证明朱晓燕收回的现金实际已交给上级领导的事实。 
朱晓燕2010年是和机械事业部签过年薪18万的薪资协议的,因此她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柳海成(2011年8月9日公司监察部谈话笔录) 已证实。
从淘宝网帐单可以佐证朱晓燕替人代购物品收回的是现金。所以朱晓燕手中有现金,因此交给柳海成、杨志勇的钱不用如数从银行提现。朱晓燕的收入、支出是正常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对朱晓燕有利的证据线索均有意识地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必须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而不能仅仅根据“需要”只搜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显然,宝山区检察院对朱晓燕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先确定朱晓燕有罪的前提,然后以此为目标选择性地搜集证明朱晓燕“有罪”的证据材料。宝山区检察院在侦查朱晓燕所谓贪污案时行为明显违法,使本无罪的朱晓燕被枉判有期徒刑12年,放任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我们认为此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晓燕是无罪的。恳请各相关部门领导关注此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朱晓燕家长    
 2012年12月21日
在庭审中朱晓燕和律师多次提到,附有领导签字的存档奖金报表在朱休假期间被灭失了。书记陈明证明是有奖金报表存档的,也有证人证明查阅过此报表。对于朱晓燕来说是证明其清白的证据,但是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就是装聋作哑不查证,其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朱晓燕冤案】宝山检察院认定宝钢人事员朱晓燕连续17个月把加奖做到固定5名员工名下,然后再从他们手中取回现金,或带领他们集体银行转帐给她。(5人中有团总支书记和不认识的员工)。如此明目张胆贪污手法是否具有可能性? 见过明目张胆抢钱的,没见过明目张胆贪污的。
【朱晓燕冤案】宝钢集团原宝检公司机械事业部总经理柳海成,截流职工奖金私设小金库并肆意挥霍是不争的事实。朱晓燕多次书面向纪委书记举报,纪委书记林光国为了掩盖真相,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栽赃陷害下属员工。法院枉判,将朱晓燕作为替罪羊投入监狱!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和媒体关注这个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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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21 21:21
可以搜集证据申诉,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2-17 15:37
如果你无证据证明钱已给领导,你涉嫌贪污
回复时间: 2013-02-17 15:37
首先你这个行为肯定是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数额特别小,那不构成,至于属于职务侵占还是贪污要根据你的身份判断。
回复时间: 2013-02-17 15:54
您好,要看具体证据 ,需要律师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3-02-17 16:04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3-02-17 16:17
不服判决进行申诉
回复时间: 2013-02-17 16:49
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 师咨询 。本律 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
回复时间: 2013-02-17 20:44
建议联络到我们。要用逻辑考究既有的证据链是否符合。这是很关键的细节,也是你的出发点。因为你目前处于劣势,很难以获得有力的相反证明。用对方的东西来驳倒对方,再去找到突破口。因为假的就是假的,真的就是真的。
回复时间: 2013-02-18 10:49
行为肯定是构成犯罪,至于属于职务侵占还是贪污要根据你的身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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